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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宴用鸭赚568元”罚40万,“罚之有据”也需兼顾情理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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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宴用鸭赚568元”罚40万,“罚之有据”也需兼顾情理

  让违法者倾家荡产,不应成为对初犯者、尤其是不知情不知法的轻微违法者的必要选项。

  最近,一则“一字十万”的处罚个案,引发围观:海南一养殖户卖海鸭赚568元,因标称“国宴用鸭”被罚40万元。辛苦赚点零花钱,却被处以天价罚款,如此对比强烈,自然会引人质疑。

  行政法上有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也要遵循过罚相当,小过重罚、大过轻罚、畸轻畸重都有违执法公正。而其他影响性个案中常有的情法冲突、法理矛盾等,在该案里也未发现。但只要完整阅读本案相关的报道,就不难看出,在事实层面,目前舆论场上所展现的,和执法部门认定的,尚有差距。

  据《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的合作社于2020年2月开通淘宝店铺“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至同年10月销售了58只海鸭,销售金额为8691元,获利568.4元。但因其线下销售未进行台账登记,相关金额无法计算。

  显然,40万元处罚针对的并不仅是线上销售与获利。而其“国宴用鸭”字样也被认定有违《广告法》。而这种违法既可追溯至线上,也可溯源至线下。执罚者称,依《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拟处罚幅度为20万元至50万元范围内,其处罚40万元也在自由裁量范围内。

  但“罚之有据”,并不意味着这一幅度的处罚就是必要的。让违法者倾家荡产,这不应成为对一个初犯者、尤其是不知情不知法的轻微违法者的必要选项。从听证会上养殖户提供的信息来看,是有从轻理由的。当然,是否成立,则需经法定程序认定。

  我要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处罚与服务、教育本不可分。《广告法》的执法单位应是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本案的却是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很多城市目前都在推行这种相对集中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那些原属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通过某种“转授”方式,集中到当地城管部门来统一行使。这种“转授”是否合乎法理且不讨论,但在此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处罚职能、教育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分离。甚至行政权应有的教育和服务职能也因此莫名消失了。而此一综合执法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就看服务能否相对集中统一行使且运转良好。

  仍以“国宴用鸭案”为例,因疫情影响,当地鼓励养殖户线上推广滞销的农林牧渔产品,这是好事。但多数养殖户并不熟悉《广告法》,平时接触也少。若能相应组织学习并在执法时发现初犯能及时提醒,并践行“轻微违法初犯不处罚”,或能更好达到执法目的,相对集中的为民服务、为市场主体服务才能增加群众对执法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观察“国宴用鸭案”,其在执罚尺度上,既不像一些人渲染得那么糟糕,也不像执法者所公开的那样全无问题。关键在于,这一天价处罚能不能经受过罚相当与必要性的考量。

  □王琳(法律学者)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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