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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文细化GP名称和经营范围整改方式!专家:提出堵洞方案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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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

同时,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

专家:针对可能存在的以“买卖牌照”方式钻新规漏洞的行为提出了“堵洞”方案

2021年1月26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

在年初的1月8日,私募监管新规正式实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规定》中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对于之前2万多家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字样的私募管理人,仍然可以保持原样,不用再做变更;后续新设私募管理人时,则需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

而本次中基协发布的《通知》,明确了三种情形下,GP(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已登记的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2019年9月1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

对此,中国母基金联盟秘书长、水木资本董事长唐劲草对记者表示,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中基协的工作十分严谨,实控人发生变更的也要遵守要求,协会针对实务中可能存在的以“买卖牌照”方式钻新规漏洞的行为,提出了“堵洞”方案。

与此同时,对于私募经营范围,1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此予以规定。“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分析:便于投资者辨别区分“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中基协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数据显示,私募基金行业总规模已突破15万亿元。母基金研究中心表示,在严控金融风险的总要求下,监管机构正在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近年,我国非法私募依然猖獗,当前私募基金领域最大的“毒瘤”主要是假私募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活动风险,形势非常严峻。这些非法集资的“伪私募”,骗取登记备案,披上了“私募基金”的皮,背地里却干着违法犯罪的事,通过虚构标的、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手段,挪用、转移基金财产,隐瞒资金真实去向,自融自担、庞氏骗局,欺骗监管机构,逃避监管,混淆“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界限,让私募基金“背了锅”,败坏了行业形象,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私募基金的误解和偏见。

母基金研究中心表示,此前,易会满主席也撰文指出,要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突出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而今,对私募基金的名称与经营范围做规范,对未备案的私募基金进行整改,便于投资者辨别区分“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有利于行业“正本清源”,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唐劲草对记者表示,行业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违规现象是不登记、不备案。而要求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是基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行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法定自律组织,从事具体的登记备案管理,是经过法定授权的。?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姝欣 编辑 赵泽 校对 李世辉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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