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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完善民事权利司法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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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完善民事权利司法保障机制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大量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诉讼不断涌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对于互联网司法治理,他透露,接下来将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为人民享有更有尊严、更加美好的生活提供司法保障。

  此外,对于持续引发热议的家暴及辅助生殖等焦点问题,贺小荣也予以回应。他表示,为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落实,将依法减轻遭受家暴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围绕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冷冻胚胎的处置应当遵循何种原则等重点问题,继续加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和审判指导,为推动相关立法积累经验和素材。

  谈 反家暴

  签发人身保护令要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

  新京报:近年来,家暴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在“反家暴”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贺小荣: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贯彻实施法律取得了显著进展,在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制度建设上,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全国妇联等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反家庭暴力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职责。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在前期部分法院两年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改革。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制度,有的法院还积极探索建立了家事回访员制度;通过与心理咨询机构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或与高校开展合作建立心理学研究基地等方式,建立了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心理干预机制;此外,有些法院还设立了家暴庇护所等机构。

  在处理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逐步探索与政府、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力合作,共同构筑全社会合力参与的反家暴工作格局,推动反家暴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广泛建立。

  在民事诉讼证据方面,各级法院积极发挥依职权调取证据职能,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并依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正在进行离婚等家事诉讼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申请;即使没有正在进行诉讼,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法官独任审理等。该批复及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重点程序性问题,对于统一受理案件尺度,指导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起到重要作用。

  新京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的创新制度,也被视为反家暴“隔离带”,近年来签发情况如何?

  贺小荣: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个“法律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发出79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五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力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新京报:有意见认为,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门槛过高,对证据标准要求高,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推进困难,人民法院将如何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践中的运用?

  贺小荣:近年来,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培训、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了相应的监督指导工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从两个方面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落实力度,一是减轻受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或者下发指导意见等方式,明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要尽量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证明标准,并同时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

  二是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依托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多部门共同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同时,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通过拘留、罚款等方式加大惩罚力度。

  谈 人格权司法保护

  完善生物性、社会性数据权益司法保障

  新京报: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的发展和普及,隐私、名誉、荣誉等人格权保护也引发关注。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公民的线上权益?

  贺小荣:社交网络的发展,引发了大量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公民线上权益的司法保护,继2013年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又于2014年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人肉搜索”,以及利用文字、图片、影像、视频等方式侵害公民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益的案件,提供具体的裁判规则。

  从案件数量来看,仅2019年一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177135件,较十年前增长了近十倍。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陆续审理了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如“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纠纷案,这些案件妥善处理了私权保障与信息自由的关系,促进了网络空间的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并且,为加强互联网的司法治理和公民权利保障,北京、杭州、广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包括网络侵权在内的11类案件,开辟了互联网司法发展和公民线上权益保障的新路径。

  去年下半年,根据民法典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对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清理,增加规定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格权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肖像权、声音和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新规定的适用指导和裁判规则研究,完善有关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为人民享有更有尊严、更加美好的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谈 辅助生殖技术

  最高法将加强相关研究为立法积累经验

  新京报:近年来冻卵、代孕等辅助生殖技术渐渐成为公共议题,相关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如何处理当事人权益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目前冻卵、代孕等辅助生殖技术存在法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会根据实践判例推动相关立法?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密切关注与辅助生殖技术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周强院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建议,对伴随科技发展出现的胚胎法律地位、数据权利、无人驾驶、机器人创作著作权归属、数字货币等新问题作出立法规定。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曾邀请知名高校专家学者、医务界专家、行政机关专家、资深律师与法官共同交流研讨涉冷冻胚胎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监管问题和社会伦理考量,取得了不少共识。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围绕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冷冻胚胎的处置应当遵循何种原则等重点问题,继续加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和审判指导,努力为推动相关立法积累经验。

  新京报记者 王俊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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