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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路上受伤属“工伤”?法院:劳动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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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一大学生实习路上受伤属“工伤”?北京顺义法院:劳动关系不成立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大学生在实习中受伤算工伤吗?近日,北京顺义法院公开一起判例:大三女生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认二者间的劳动关系。经审理,法院认定她的社会实习不是劳动关系,驳回女生诉求。今日(3月8日),主审法官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建议大学生实习前最好和校方、企业三方签署合同,明确权责并购买意外险。

  女生实习中受伤 企业否认劳动关系

  女大学生李华(化名)是某学院2017级空乘专业的学生,于2020年7月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案发时为在校就读学生。此次,她起诉称,2019年7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被指派到首都机场T3航站楼内的一家商店做销售,工作时间为早班上午6点半到下午3点半、晚班下午3点半到凌晨12点整,月均工资1910.6元。在此期间,她由被告公司管理并领取薪酬。

  然而,2019年11月16日清晨6点多,她打车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警方判定李华无责。但李华的公司否认和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李华将被告公司起诉至法院,希望认定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则答辩否认李华的说法。被告公司举证表示,2019年5月5日与李华的学校签署了《实习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实习基地,为该校全日制学生的技能实践课程提供方便;同时学校为所有18名实习生购买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学生保险。该公司认为李华是实习生,发放的1900余元是实习津贴,不是工资,李华不是入职员工,公司和她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实习期满毕业 不必然建立劳动合同

  通过双方举证,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李华被安排至公司实习后,实习期间统一安排住宿,李华因个人原因没有住宿舍,而是住在校外,每天打车上下班。案发当日早晨,李华所打的快车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李华在事故中受伤住院。根据多位证人证言,事故发生后,该校领导还曾在医院陪学生商量治疗方案,同时也告知学生学校有意外保险,可以联系学校的老师与保险公司接洽。

  之后,李华选择将打车平台(滴滴出行)起诉至朝阳法院,并于2021年1月5日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平台赔付其各项损失5.7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华作为在校学生,在学院的安排下进入公司实习,并非入职;李华实习的工作内容属于学校安排的职业技能实践课程,并计入学分;李华实习期满,取得毕业证书,亦不必然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上述《实习协议书》约定,需双向选择后、经考核符合录用条件择优录取。综上,李华主张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建议学生实习前签约明确各方权责

  “做出这样的判决系是从社会效果来考虑的。”负责主审此案的顺义法院民一庭法官何庆玲分析认为,综合本案的证据,李华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可能与“工伤赔偿”有关。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因此现实中,在工作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劳动者会在律师的帮助下,一方面争取交通事故的赔偿,另一方面追寻工伤保险赔偿,这样劳动者便可获得双倍的补偿作为生活保障。

  但是,具体在本案中,李华身份特殊,她既是学校的学生又在社会单位进行工作,涉及了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工伤的权益保障问题。何庆玲认为,本案的关键便是校方和实习公司签署的《实习协议书》,一方面确认李华和公司之间的实习关系,一方面学校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这使得李华在实习期间可以得到保险救济。“如果将实习学生和公司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学生和校方是什么关系?公司是否要给学生交五险一金?学生是否要有社会保障码?这之间会产生矛盾。”何庆玲认为,如果实习便认定为员工,也增加了企业用人压力,不利于推动企业和校方合作办学。

  因此,何庆玲对大学生做出提醒,如果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实习(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最好企业、校方和学生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并交纳相应的保险,可以分散和减轻负担。实习期间一旦发生伤害,学校和实习单位两方也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新京报记者 刘洋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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