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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官宣“为父奔丧被辞退”案判决理由,律师:用工管理应尊重公序良俗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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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父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案引发广泛关注。1月26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证实这起案件为该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并对该案的具体形况及判决理由进行“官宣”。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在接受采访时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这起劳动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引入了公序良俗的观念,具有对现实的启示作用。用人单位在订立规章制度和进行用工管理时,也应充分考虑相关问题。

奔丧引发纠纷,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背景,上海二中院介绍,王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该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3日。因王某做二休一,其中7日、10日、13日为其休息日。

次日,因公司未准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其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过他。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

1月31日,该物业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败诉,公司上诉称超出法定丧假有权不批

根据上海二中院的“官宣”通报,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1月6日,王某请假当日公司未及时审批,该日不应认定旷工。王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扣除3天丧假,王某实际只请了2天事假,属合理期间范围,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该公司的上诉理由是王某在1月6日一早突然提出请假,不等公司审批即离岗,说明其主观有旷工故意;且王某提供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证明系村委会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公司对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时间存有质疑;国家已设立法定丧假,超出法定丧假期间的假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作出批或不批的决定。

二审法院:尊重民俗、体恤员工是应有之义

对于本案,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王某实际9天未上班,其中3天属于其休息日,3天法定丧假。剩余3天中,1月6日王某已向公司请假,但公司未及时审批。1月7日王某才获知公司未予准假,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1月6日不应认定旷工。

关于剩余2天事假是否应当批准,上海二中院认为纵观本案,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关于公司对王某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上海二中院认为,相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该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引入公序良俗观念,具有启示意义

对于这起引发社会广泛普遍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主审法官、复旦大学法律硕士陈樱表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请假申请具有审批权,然而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存有善意。当劳动者因具体困难请假时,用人单位对于假期审核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并应尊重民俗、体恤员工。

她表示,“晦涩难懂的法条背后,更应该兼顾天理人情、民俗人伦”。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也关注到本案,他在采访中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尊重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民法典》中直接出现“公序良俗”这一词语有八处之多,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又如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在劳动法领域,尚没有直接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不过现在正逐步被学界和社会重视。

徐旭东认为,这起劳动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引入了公序良俗的观念,具有对现实的启示意义。无论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争议的处理,都应当尊重文化传统,尊重社会习俗,这样才能使得劳动者在体面的劳动中,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获得更多的认同和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来源:紫牛新闻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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