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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调查人员被疑是记者遭殴打粉碎性骨折,山东一公司老板及员工获刑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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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疑在公司院内拍照的国土调查人员是记者,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板和员工竟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碎性骨折。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分别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原审判决。记者注意到,因姜某曾多次与他人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明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不宜宣告缓刑”。

老板有“前科”,曾因打人被拘七日并罚款

在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期间,王某所在单位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中标了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标的固河镇、尹集镇、梁村镇标段,王某负责外业实地拍照举证。

2020年5月14日上午,王某来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的某商贸有限公司院内拍摄照片。虽然王某表明了自己的身份,但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姜某怀疑其为小报记者,让其删除所拍摄的照片。因王某没有删除照片,姜某上前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赶到的该公司员工程某也上前对王某进行殴打。

在此过程中,姜某、程某拳打脚踢及用布鞋殴打王某,程某还用橡胶棍殴打,导致王某右臂受伤。经鉴定,王某右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该案裁判文书显示,案发时37岁的姜某2020年5月22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警方罚款200元,同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警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案发时28岁的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20年8月19日,姜某、程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刑事案件立案后,姜某、程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不宜宣告缓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姜某、程某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文书表明,因被告人姜某在本案案发前后因邻居停车、向他人要账等问题多次与他人发生争执,其中发生肢体冲突两次,一审法院认为他在处理生活、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时易冲动,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不宜宣告缓刑。

据此,高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与撤销缓刑后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宣判后,姜某不服,提出上诉。

关于姜某提出的“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量刑过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姜某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姜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适当。

综上,聊城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来源:紫牛新闻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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