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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重婚!拐卖儿童!仪征一男子3罪并罚,被拐卖儿童获妥善安置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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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一男子遗弃家庭成员,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还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23日从仪征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男子犯3罪获重判的案件,目前,被拐卖的2名儿童及被该男子遗弃人员都已得到妥善安置。

遗弃患精神病的妻儿,和别的女子共同生活

仪征男子裴某,46岁,小学文化,水电工。2006年5月31日,裴某与被害人郭某(精神病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裴某某(精神病人)。2016年上半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裴某将在外流浪且怀有身孕的刘某带至家中,与被害人郭某共同生活,后刘某被其岳母赶走。刘某,25岁,山东省菏泽市人,文盲。

2016年底,裴某明知被害人郭某、裴某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仍独自离家,并与刘某共同生活。其间一直未对郭某和裴某某提供必需的生活来源,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直到2019年9月20日案发。裴某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明知对方均有配偶,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某犯重婚罪等罪名,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等罪名,于2020年1月1日向仪征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查明,2016年底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裴某、刘某在明知对方均有配偶的情况下,仍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7月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刘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结婚证、处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以送养收取“营养费”之名卖孩子,涉嫌拐卖儿童罪

法院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经医院检查已无法流产后,被告人裴某与刘某为节省生育费用,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议以送养收取“营养费”之名将孩子卖予他人。后裴某、刘某在根本不考虑收养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通过介绍人向收养方索要“营养费”人民币5万元,最终以2.5万元成交。2016年8月14日,刘某诞下一子后,即由介绍人将孩子抱给收养方抚养至今。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在与被告人裴某共同生活期间怀孕。介绍人知情后,让刘某将孩子生下来给他人抚养。为节省流产费用,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经人介绍,刘某、裴某以送养收取2万元“营养费”之名将孩子卖予别人。2019年7月1日,刘某诞下一女,取名刘某某。住院期间,裴某以钱不够为由要求对方加钱,后对方实际支付给裴某、刘某人民币2.6万元。2019年7月7日,刘某出院时,女儿刘某某即被抱走抚养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刘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收条、住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男子犯3罪,女子犯2罪,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将身患精神疾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裴某、刘某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裴某、刘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最终,被告人裴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裴某、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一千元,予以没收。

法官:被告男子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被告人裴某与刘某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同时借送养之名出卖一儿一女,既未尽到丈夫应给予配偶的辅助义务,也未尽到作为父亲的教育和抚养子女的义务,他的行为触犯了遗弃罪、重婚罪和拐卖儿童罪。刑事判决生效后,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裴某以及(原配)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民政部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针对两名被拐卖的儿童,也将由民政部门对他们采取妥善安置措施。

通讯员 赵颖颖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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