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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案例入选最高院发布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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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2月26日讯(通讯员 曹浏 记者 万凌云) 2日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镇江市京口法院一则案例——《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入选。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仅有2起长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入选,这是镇江法院系统入选的唯一长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时任京口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华军担任了这起典型案件的审判长。华军介绍了这起典型案例的由来。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成春与被告人赵来喜共谋,由赵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来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货船。赵来喜雇佣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等将江砂运输至其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

经有关专业部门鉴定,赵成春、赵来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加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培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2017年4月,京口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京口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赵加龙罚金1.8万元、徐培金罚金1.6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没收吸砂船。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京口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时任环资庭庭长的邹永超告诉记者,不同于以前抓获违法采砂船,一般多是罚款、批评教育,最多是拆除采砂船上的采砂工具。但这样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过一段时间,非法采砂又会死灰复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快办、严惩,这对其他长江河道非法采砂者是一种警示,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对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影响重大、意义深远。

现场

邹永超介绍说,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6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

校对 徐珩

来源:紫牛新闻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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