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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尤可贵 诚信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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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平湖法院对孙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进行了审理及判决。“今后我会按时付钱给对方的,希望法官能再给我一次机会。”面对刑事法律制裁,孙某悔不当初。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3年10月20日,孙某在运输公司仓库进行吊车作业时,临时请邹某等人在集装箱四角安装钢丝绳。因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作业指导,邹某在操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摔伤,造成人体四级伤残。平湖法院开庭审理了邹某与孙某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判决孙某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合计近40万元。判决生效后,邹某迟迟等不来孙某的赔偿,于2016年5月25日向平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湖法院立即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邹某履行付款义务。孙某却不予理会,未依令申报财产,也未付款给邹某,平湖法院遂对孙某拒不申报、拒不执行的行为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询到孙某名下有一辆吊车,便立即查封了该车。因孙某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平湖法院决定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没想到,孙某在得知自己汽车被查封后,担心该车会被处置,便想方设法将该车隐匿起来,不肯交出。后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找,了解到孙某将该车以每月2万元的租金租赁给了某建筑公司用于工地吊装业务。执行干警找到孙某,要求其交出吊车,配合执行工作,但孙某态度恶劣,称自己绝对不会交出该车。

因孙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平湖法院遂将孙某拒不执行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孙某被刑拘后,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原本简简单单的一起民事纠纷赔偿案,因为自己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演变成了刑事案件,而自己也将背负上刑事处罚。孙某追悔莫及,一改往日态度,主动要求与邹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同时当场向邹某支付了17.2万元赔偿款。

侥幸心理造成实际罪行,孙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好在孙某幡然悔悟,在被刑拘后履行了部分款项,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平湖法院判决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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