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安全政策再收紧,自燃12小时内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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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赫然 文

何翔任 统筹

投稿邮箱 cheyoubao@126.com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逾260万辆,但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频发、备受关注。

10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再次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事故监管,也体现出国家对新能源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新能源汽车安全政策再收紧,自燃12小时内需上报

《补充通知》中,对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明确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安全政策再收紧,自燃12小时内需上报

明确要求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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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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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生产者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其中包含事故现场、生产厂家、经销商、车辆电机、电池充放电功率、电池生产厂商、电池型号、正极材料成分比例、电控系统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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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经排查,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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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发布,以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监管,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者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或报告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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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通知之所以谓之“补充”,是由于在今年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

要求有关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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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采取召回措施。

召回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新能源车企的惩戒力度不言而喻。今年6月,蔚来汽车因多起起火事件,发起了新造车势力的首起召回事件,对共计4803辆ES8(配置|询价)实施了召回,也由此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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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多次下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安全方面相关文件,与新能源汽车事故频发不无关系。数据显示,2018年新能源汽车起火事件达40余起。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更是产生广泛影响,涉及特斯拉、蔚来、威马等多个国内外品牌。

新能源汽车安全政策再收紧,自燃12小时内需上报
新能源汽车安全政策再收紧,自燃12小时内需上报

可以预见,上述规定出台后,新能源车企在安全技术以及管理上的措施会不断加强。新能源汽车行业观察人士史宝华认为,“这说明监管部门在行动,要杜绝以往的不报、瞒报、迟报行为,对行业发展是好事。而且要求车企保持车辆处于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有助于找到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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