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起实施!物企违反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等5种情形,将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日前,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市住建局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今年4月15日起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等情形,信用分值直接扣为0分,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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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信用评价一目了然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方面有关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和维护市智慧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即智慧物业网络管理平台)。“智慧物业”系统分别为市物业主管部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各方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录入、归档、管理、查询、使用、发布等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其中,基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成年限、建筑面积、项目类型、项目经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方及期限、服务及收费标准、共用设施设备等。良好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获得的表彰奖励、取得的创新成果及良好业绩等信息。不良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信息。
物业有这些情形,
信用分值直接扣为0分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满分为120分。
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信用级别为AAA;
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级别为AA;
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级别为A;
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级别为B;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信用级别为C。
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信用分值直接扣为0分,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1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2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
3
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4
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5
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
信用等级为C级,
街道办可建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物业项目招投标、物业工作评先创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加以综合运用。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
2
参与物业项目招标时给予减3分的信用减分;
3
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4
不得参与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实施的各类表彰奖励、评先创优等活动;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由街道办事处将信用信息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并可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书面建议;
2
参与物业项目招标时给予减5分的信用减分;
3
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4
不得参与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实施的各类表彰奖励、评先创优等活动。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诚实守信“红名单”,
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奖励;
年度实行一票否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或其他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息采集认定评分标准
序号 | 信用信息内容 | 评分标准 |
1 |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表扬 | 分为国家、省、市、区四级,按照5、4、3、2分值加分。 |
2 |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物业主管部门表扬 | 分为国家、省、市、区四级,按照4、3、2、1分值加分。 |
3 |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表扬 | 分为国家、省、市、区四级,按照4、3、2、1分值加分。 |
4 |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物业管理协会表扬 | 分为国家、省、市三级,按照3、2、1分值加分。 |
6 |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的物业服务科技创新成果 | 分获国家、省、市、区四级政府部门认定并推广的成果,按照4、3、2、1分值加分。 |
7 |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三体系认证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加2分。 |
8 |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开展党建引领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 每个开展党建引领的物业项目,加1分。 |
9 | 物业服务企业创新服务工作表现突出 | 在承接老旧住宅管理或应急服务、“互联网+”、安防监控系统接入综治平台、开展养老或家政等创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每项加1分。 |
10 | 物业服务企业拓展市场行为优良 | 分为跨省、跨市二类,被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认定行为优良的,按照2、1分值加分。 |
11 | 受到主流媒体表扬及其他方面良好信息 | 分为国家、省、市、区四级,按照4、3、2、1分值加分。 |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采集认定评分标准
序号 | 信用信息内容 | 评分标准 |
1 | 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本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一票否决情形的 | 信用分值直接扣为0分。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书及市物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为准。 |
2 | 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管理服务过错需承担责任的 | 每一案件,扣10分。以判决书或裁决书为准。 |
3 | 被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 每一案件,扣5分。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
4 | 因管理服务存在问题,被物业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 分为市、区县二级,按照4、3分值扣分。以书面通报为准。 |
5 | 因管理服务存在问题,被物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 分为市、区县二级,按照3、2分值扣分。以限期整改通知书为准。 |
6 | 因管理服务存在问题,被街道办事处要求限期整改的 | 每件扣1分,以限期整改通知书为准。 |
7 | 因违反有关行业自律准则,被市物业管理协会通报的 | 每件扣1分,以协会通报为准。 |
8 |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信访投诉、监督检查等具体情况产生的一般不良信息,予以提示改进的 | 每件扣0.2分,以提示改进通知为准。 |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发布于: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