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豪车天价“退一赔三”案终审改判涉事公司不构成欺诈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焦敏龙)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第五巡回法庭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贵州豪车天价赔偿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的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化名)曾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550万元购得进口宾利汽车一台。使用两年后,通过网上查询得知该车有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随即以“车辆在交付前有过大修记录,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涉事汽车销售公司应向其“退一赔三”。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要“退一赔三”,消费者可请求撤销销售合同,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销售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需作出三倍赔偿,为此宾利车主获赔1650万元。由此,我国史上“最贵汽车维权退一赔三案”诞生。

该案一审宣判后,汽车销售商曾提起上诉。据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二审中,“类似轻微瑕疵或问题的处理,未告知”是否构成消法下的“欺诈”和“窗帘更换未告知是否存在欺诈”是两个焦点问题。

据介绍,早在2008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认定经销商因未将有关信息告知购车者,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也曾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该院查明,在该案中,杨某所购车漆瑕疵仅有车辆左前门下方一处,面积不大,其处理不涉及钣金,不涉及喷漆,仅经抛光打蜡即得到妥善处理。前述指导性案例案情与本案存在较大不同。因此,杨某称“宾利”车是有过大修记录的问题车,最高法未予认定。

关于该案中存在争议的窗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不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但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经销商仍应将该类信息如实告知购车者。

根据案件事实,认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情形;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虽然窗帘总成并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经销商也以一定方式披露了信息,但毕竟未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向购车者告知,侵犯了购车者的知情权,故其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最高人民法院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

据悉,鉴于购车者所提赔偿请求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但最终获得支持的金额不高,最高人民法院按比例对诉讼费的承担进行了划分,判决原告杨某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

有专家认为,这也是适度提醒当事人,诉讼有成本。购车者以“大修记录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起诉的逻辑起点并提出巨额赔偿请求,最终导致其获赔金额低于其应承担的诉讼费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豪车”并非具有独特特征而无法代替的物(例如艺术品等),仍属于可以依型号、规格、质量等加以确定的种类物,不应与一般车辆予以区分而作特别保护。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个案事实细节不一,而细节事实在欺诈的认定上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略。该案判决的意义,在于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原则性路径,对促进购车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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