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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楼下居民吵闹,男子高空抛酒瓶获刑3年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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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小区广场内居民休闲娱乐影响其休息,35岁男子彭某从高空抛下啤酒瓶。25日,海淀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去年12月18日15时许,彭某认为其居住的房屋南侧广场内,数名休息娱乐的小区居民打扰自己休息,于是把空啤酒瓶及未开封瓶装啤酒从窗口向外抛出。经现场勘验,啤酒瓶碎片分别位于广场中央、过道座椅处及步行道旁草地上。彭某的上述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小区保安发现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当日将彭某抓获归案。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彭某说,因刚到北京不久,路上没有休息好,所以一时忍受不了楼下居民说话声音太大影响自己睡觉,原本只想“吓唬吓唬”楼下的居民,没多想,就把酒瓶等物抛出了窗外。

彭某的辩护人认为彭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称事发时楼下居民人数少且固定,扔酒瓶也是朝无人的方向,不会对不特定的人造成伤害,也没有造成人员损害的故意。而且,彭某居住的是五层楼,是否构成刑法上的“高空”也不确定,案发后彭某没有逃逸并供认自己的行为,应构成自首。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质证与辩护意见,法院查明,现有证据中,彭某曾供认其抛掷的第一个啤酒瓶差点砸到一名现场人员,且现场人员有10人左右,现有的一名目击证人也对其抛掷的酒瓶差点砸到一名现场人员予以佐证。

此外,彭某为发泄不满情绪,自位于五楼的居所向楼下人群抛掷一个空啤酒瓶及一瓶未开封的啤酒,从其抛物的高度、物品的硬度、抛掷的距离以及其主观认知、社会常识综合分析,即使是自高处自由坠落的酒瓶,如果砸到人员都有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更不用说其抛掷的酒瓶和未开封的啤酒,且啤酒瓶是不规则物体,抛掷此类物品难以控制准确的方向,彭某也自认无法控制脱手后酒瓶的走向,可见其抛掷酒瓶时所持心态为放任行为造成危害的间接故意。且玻璃酒瓶即使未砸到人,碎裂后溅起的碎片也可能对周围人群,尤其是在场幼童造成伤害。

至于辩护人提出的现场人员稀少,针对的是特定人群等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这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案发时正值冬季,下午15时许阳光正好,从民警的出警录像可以看出,当日天气晴朗,该广场又在彭某居所的南侧,案发时段正是人员在该处活动的高峰时间。并且,无论是在场的证人证言,还是彭某均可证实现场有10人左右,按照刑法的一般理解,超过三人即已经为多人,彭某与上述人员并无既往私怨,其发泄不满的情绪显然是针对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群。且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潜在风险所针对的即为特定区域内的不特定多数的人员。

考虑到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以观后效。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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