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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最高医疗救济金额提高至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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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报道:近日,东莞市民政局下发《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东民规〔2021〕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大利好是最高医疗救济金额从0.8万元提高至5万元。

原办法已发放1277.2万元

记者了解到,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救济工作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受市民政局业务指导。

2017年,为有效整合东莞市对罹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救助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救济基金会的审批程序,东莞市民政局经市府办同意出台了《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办法》(东民〔2017〕5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3年以来,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按照办法规定共向3259名困难群众发放了1277.2万元医疗救济金,帮助患急、危、重的困难群众缓解困难。但是,其施行期间亦存在救济水平偏低、救济程序不清晰等问题。今年新办法遂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新办法提高救济标准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办法的优化完善主要集中在更新救济内容的定义、提高救济对象认定的灵活性、下调起付标准、提高救济标准、简化申请材料、明确申请流程等方面。

如考虑到目前市内针对危急情况有专门资金进行救助(如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东莞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等),以及救济方式上先由困难群众个人支付,因此,新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济是指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患重大疾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进行的经济援助”。

新办法增加了第六条第(四)项“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患病困难人员”,旨在提高对救助对象认定的灵活性。

在起付标准上,从原来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调整为新办法第七条“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核付、商业保险理赔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仍在7000元以上(含7000元),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向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申请医疗救济。”

新办法中,救济标准也得到提高。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第七条规定扣除相应金额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在8万元以下的,按照20%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8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0万元但不足12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2万元但不足14万元的部分,按照35%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4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标准进行救济”。

同时,结合办法三年来救助对象结构情况、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申请工作管理情况,将最高救济金额从原办法的0.8万元提高为5万元。

记者看到,为了保证基金使用的公益与公正性,此次新办法还明确了不予救济的情形。增加了第十二条内容,明确了三个不予救济的情形,包括:(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企图骗取医疗救济金的;(二)不配合调查核实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编辑: 宝厷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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