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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三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 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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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省三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 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 来源:昆明日报

 云南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坚持应保尽保,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该《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意见》明确,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

  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

 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低保

  《意见》要求,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当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家庭状况已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主动申请退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

  低保对象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记者 李丹丹)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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