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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完成个性化汽车梦想首页 精华 问答 改装 视频 牛人 汽车智能牛车网 > 精华 > 正文政策||新能源汽车准入再收紧,新规难产8年终出台2017-01-28 10:23| 汽车工程师摘要
1月16日,国家工信部对外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此番《准入规定》是对工信部于...
1月16日,国家工信部对外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此番《准入规定》是对工信部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简称《准入规则》或“旧版政策”)的一次政策升级,新旧两个版本政策之间的时间跨度长达近8年。
新《准入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规定内容:
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范围
新能源汽车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完善了产品准入条件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除了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中规定的39项检验标准,并取得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不得将运行安全状态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其实,自2011年以来,我国发生了31起电动汽车安全事故,其中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别达到9起、8起,加强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停产12个月以上的企业,予以特别公示,在恢复生产前再进行核查。监督一直以来是我国各行业的薄弱之处,而新《规定》则重点强调了各地的监督作用。
强化了法律责任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入的,撤销其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准入条件”和“安全”成为《准入规定》的两大主题
在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方面,“申请人应当是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具备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在产品准入条件方面,“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相关标准,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准入规定》重点提及新能源汽车的安全
譬如建立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再者,完善了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对于生产企业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措施,以及强化了对于弄虚作假进行申请情况的法律追责。在产品安全方面,则通过对于生产一致性能力的严控和对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叫停”进行保障。
《准入规定》也有松绑的地方
譬如在审批程序方面,如果企业已通过了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将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企业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现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审查时,将免予审查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
尽管工信部政策法规司针对《准入规定》作了较为详尽的官方解释,不过在部分细节方面仍让人疑惑,如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人“应当是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这一点与由国家发改委主管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审批区别何在?
业内有分析指出,这可能源于国家发改委与工信部两大部门在新能源汽车管理职责方面的“冲突”,早在2007年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就发布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而工信部的“旧版政策”出台是在2009年。
当下业内的基本认识是工信部主要负责相关产品车型目录的管理,然而此番《准入规定》却大篇幅提及生产企业准入方面的管理。而这对于新能源相关整车企业和配套企业来讲,或许意味着必须做好同时满足两大部门管理的两手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