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地在成都,却买了台在苏州有维修记录的大切诺基

花60多万元购买的“新车”,保养时却被查出在收到车辆以前曾有维修记录。四川成都的张女士万万想不到,自己花了60多万元购买的一辆SUV,竟是一辆故障车。找汽车销售公司对质,对方拒不承认销售车辆为故障车,不得已张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购车地在成都,却买了台在苏州有维修记录的大切诺基

车主震惊:车辆交付前居然曾两次进行维修

成都的张女士于2015年12月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的成都中升搏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了6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Jeep大切诺基SUV,销售公司在将车辆交给张女士后,张女士高高兴兴地开了一年多,使用该车辆期间张女士一直在销售公司4S店进行保养维修,直到今年5月,张女士去其它4S店保养车辆时,4S店维修人员告诉张女士该车最早的维修记录在2015年11月。

克莱斯勒官方网站维修记录

其它4S店维修保养系统查询的全部维修记录

中升搏勒维修记录

为了搞清楚状况,张女士在克莱斯勒官方网站及其它4S店维修保养系统查询了全部维修记录,证实车辆的确在2015年11月产生过两次维修记录,维修地点还不是在张女士的购车所在地成都,而是在苏州。维修原因分别为发动机漏油异响、变速箱壳体有裂纹和变速箱壳体开裂。

张女士拿着维修记录找成都中升搏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索赔,销售公司却用各种理由推脱且不同意退车。不得已,张女士将成都中升搏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双流区人民法院。

面对这样的状况,消费者该如何处理呢?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给车主们支支招。

新消法:车主诉讼成功 可获三倍赔偿

张女士的遭遇,让消费者看了心有戚戚,万一自己不小心也遇到类似的状况,该如何维权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马强律师表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没有告知消费者实情,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车意思表示,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赔偿。

根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加倍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说,花费60多万元购买Jeep大切诺基SUV“新车”的张女士到法院诉讼时,可同时提出“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一旦经法院判定为故障车或二手车,张女士可获得的赔偿加上购车款本金共近240多万元。

新消法之所以设定如此高的赔偿标准,主要是为了遏制销售方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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