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哥被判无罪,突出两条司法原则
正当防卫!司法机关的通报,让始终关注着昆山花臂男砍人不成被反杀事件的人们松了一口气。
多亏了现场视频,让这一事件暴露在阳光之下。也让人们开始担忧视频里那个反杀龙哥的白衣海明哥,会不会因为反抗,而担上刑事责任。
还好,司法机构先后表态,改变了人们对于过去司法实践的刻板印象。所以说,法律的尊严,就是在这样一次次公正的裁决中树立起来的。此举,既维护了公民个人在紧急情况下的“无限防卫权”,也从司法层面,保护了中国男人的血性。
从这个意义,我们也看到了司法制度对民族文化的巨大作用。司法保护什么、支持什么,文化和文明就会往哪个方向发展。
曾经,中国人是很有血性的民族。霍去病“匈奴未灭,何以家为?”、陈汤“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班超“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王玄策“以一人灭一国”……都是因为,当时的法律制度,对个人权利的支持和保护,尤其是自我防卫权的支持和保护。
周律:“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汉律:“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唐律还说,“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强健的民族,需要强有力的个人。连自己的权利都无法保护,遑论保护国家和民族。民族精神的强健,与个人权利是否得到主张,有直接的关系。
最早的时候,一个汉兵可以打败五个匈奴兵;到了东汉,可以以一敌三;即使是五胡乱华的南北朝时代,也还有北府兵纵横战场。然而,在扬州十日里,一个鞑子兵挥刀一引,“南蛮子,来来来!”没有人反抗,没有人逃跑,几百个汉民就顺从着被牵去砍了脑袋。
我们今天不是没有正当防卫的条款。《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三种情况:
第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司法部门,正是根据这第三款条文,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然而,一度有很多人,包括法律专家,根据过往司法实践的经验判断,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去年的“辱母杀人案”中,于欢母子遭遇非法拘禁和羞辱,于欢拿起水果刀反击,刺死侮辱拘禁自己和母亲的坏人,却在一审判决中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判无期徒刑。
当时前往山东调研的时任大法官沈德咏曾说,“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昆山案事发之后,江苏检察的官方社交账号发布了“100起刑事案件告诉你,正方防卫只能靠跑!”一文,提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理由要求二审轻判的案例中,仅有4起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20起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其他76起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们认为: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可取,我拿刀戳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的反戳回来,“别动手,最好的办法是跑。”
所以,人们完全有理由担心,于海明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但是这一次不一样,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都作出了同样的“正当防卫”判断,网民对于这一决定,仅仅点赞就超过了10万加,什么是民心所向?这就是!中国老百姓是世界上最好的老百姓,只要能做到秉公执法,就一定能获得人们的支持。
最值得说道的是,此次认定,同时也明确宣示了是司法领域两个关键原则:
第一,“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人非圣人,法律不能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一个普通人。警方认为,“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检察机关也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从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习惯于用“上帝视角”来要求正当防卫当事人精准判断什么是“侵害终止”。比如这次案件中,就有人认为,当于海明捡到刀以后,就可以认为侵害终止,而不应该继续捅刀。但这实际上是做不到的。
在短短的7秒钟内,于海明捅了7刀,其中两刀落空。只有第一刀是最有杀伤力的,警方认为,“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也就是说,其他几刀都是次要的。作为一个被逼到墙角的人,这是他唯一反抗对手,保护自己的机会,是不可能要求一个人在这个时候还保持精准和冷静的。
第二:“邪不胜正”原则:江苏检察机关表示,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不法分子的肆意妄为,无辜公民的奋起反抗。类似的正当防卫,最能引发人们内心深处的同情,从而希望得到司法支持。只能跑,并不是人们想要的公正。面对不法分子的侵害,大多数情况下是跑不了的。法律应当正确引导并支持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这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朴素的正义,应当得到保护。
“邪不胜正”应该像美国的“stand your ground”原则一样,成为最重要的司法原则,甚至可以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因为在类似事件中,有关方面为了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至于遵纪守法的一方反而吃亏,导致法治尊严与公信力的丧失。
一个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的民族是有血性的民族,这种血性是对正义的坚持和权利的坚守。面对不法侵害,公民有权利进行勇敢的反抗,司法机关有义务在事实清楚明白的前提下予以支持,支持什么,反对什么都应该清清楚楚。否则坏人就会得势跋扈,而好人只能唯唯诺诺。久而久之,就会让民族血性和权利意识受到严重挫伤。
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对于海明作出“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和支持。这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维持民族血性,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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