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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遇上黄淑芬这样“教科书”级别的老赖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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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提示:

1、遇上老赖,起诉他,然后申请强制执行。

2、拒不履行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请法院调查老赖转移财产之证据;

4、仍然拒不履行的,司法拘留;

5、再不履行的,追究完刑事责任再让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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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陌生的名字忽然登上了微博热搜,黄淑芬。在这闻者伤心见者流泪的事件回放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教科书”级别老赖的拖债史。

2017年11月中旬,微博网友“认真的赵先森”(真名赵勇)在微博上的一系列发文,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他的父亲赵香斌(以下简称“赵父”)于2015年10月6日在骑自行车过马路时遭遇车祸,肇事司机正是黄淑芬,而车主正是她的女儿刘月明。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淑芬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父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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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赵勇为了救父辛苦求医,辗转于唐山和北京的医院之间。赵父在经历了双侧颅骨骨瓣摘除、气管切开、连续两次开颅手术等艰难危险的手术后,勉强保住了性命,却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一级伤残,也就是俗称的“植物人”。在卧病在床两年之后,赵父终于2017年12月撒手人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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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事人黄淑芬在案件发生后,仅仅出现过一次,而且态度恶劣,并威胁当事人赵勇说,苍蝇再小也是肉,不要就一千块都没了。据赵勇指出,他女儿刘明月更是嚣张,放言称:“妈你放心,我刚打听好了,老头就算死了赔不了多少钱,最多五十万,车还有保险呢,听我的,咱一分钱都别掏,你就说咱们得借钱去,耗死他!”黄淑芬拒不露面,只是让他的前夫出来和赵勇联系。

事件发生一个月之后,赵勇就将黄淑芬母女告上了法庭。2017年6月8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黄淑芬赔偿约93.6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在判决出台前,黄淑芬已经给付了76000元,但剩余的款项遥遥无期。据知情人了解,黄淑芬家庭优渥。在这事件发生的两年内,黄淑芬买了房添了车却始终不愿意赔付,而且每月花费数万元购买奢侈品。2017年11月16日,忍无可忍的赵勇在微博上发文,公布了数段黄淑芬拖欠赔偿的“教科书式耍赖”的音频及视频,引发网友热议。

2017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黄淑芬的佣金及查封其名下相关资产,并对黄淑芬拘留15日。黄淑芬由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12月,赵香斌去世,同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最新进展,称法院正在对黄淑芬的财产及黄是否存有转移财产情形进行深入调查,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处置变现并及时给付;一旦查实黄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依法从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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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在两年内,放弃了签约的建筑公司的工作,为了不拖累女方和即将结婚的女朋友分手,为了省钱住在医院走廊。他睡过北京的地下室,在肯德基熬过漫漫长夜,经常一个月多没洗澡,只为能省下每一分钱救治父亲,最终也没能挽回父亲的生命。

2017年12月1日,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接受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委托,对赵勇父亲赵香斌的遗体进行了死因鉴定。在出具的《法医病理鉴定书》中明确写道:死者系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如果有朝一日在生活中,我们的亲人和朋友也遇到了黄淑芬这样“教科书”级别的老赖该怎么办?本案中的这些疑点、难点,该如何解决呢?今天就让小编带领您来梳理一下如何手撕“老赖”!

当你遇上黄淑芬这样“教科书”级别的老赖时怎么办?

一:在争吵过程中,黄淑芬说:“大不了让警察把我抓起来,我就不用赔了。”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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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

根据《民法总则》第187条、《刑法》第36条的规定,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以外,还要判处赔偿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因拒不执行判决而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会因此免除当事人因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黄淑芬确实很有可能因为拒不赔偿而坐牢,但并不是说因为坐牢就可以不用赔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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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赵父已经死了会不会影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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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因为判决生效在前,赵父死亡在后,赵父的死亡不影响已经生效的判决。

在本案之中,赵勇将案情发到网上后,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很多好心人纷纷捐款给他,但是他都一一谢绝了。他说,冤有头,债有主,钱不能让大家替老赖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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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这个案件拖了这么久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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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案件发生一个月后,赵父就将肇事者黄淑芬告上了法庭,不过案件直到两年后方才判决。为什么这个案件拖了这么久呢?

诉小箭认为,里面的因素如下。其一,是案件本身的审理期限。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其二,是不断持续的治疗过程。自案件发生后,赵父就一直在就医治疗中,病情尚未稳定,医疗费也一直在增长变化中。赵家也并未直接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而是要求先行赔付部分医疗款。其三,是伤残鉴定的程序和时间。在涉及到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的案件之中,往往需要当事人病情稳定之后,申请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医疗鉴定,都需要不短的时间,且医疗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要知道,本案历经了两次诉讼。2015年11月,赵父即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法官判决被告先行赔付医疗费五万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执行到位。2016年4月,保险公司给予赵父的赔偿三十万余元赔付到位。

2017年2月,赵父伤残等级确定后再次提起诉讼;2017年6月法院判决黄淑芬应该再赔偿赵父85.9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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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什么案件判决出来半年了“老赖”还没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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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该立即立即履行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两年之内,提请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的判决时间是2017年6月8日,2017年9月5日,赵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7日唐山市中院立案。法院经初步查证,未发现黄淑芬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登记和存款。

11月16日赵勇上网发帖,11月24日,法院依法调查后,冻结了黄淑芬的佣金账户及其购买的保单。因黄淑芬拒不履行判决,11月25日,法院依法对黄淑芬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实施。当天下午,黄淑芬女儿刘明月就送来了三万元的赔偿款。

所以从9月立案,至2017年12月,法院也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当然,诉小箭觉得,该执行法院也可以做的更快点啊。等赵勇不得已上微博求助,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之后再迅速处断,这难免让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们怀疑一些法院执行人员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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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黄淑芬们不赔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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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本案之中,赵勇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

第二步,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对待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手段: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三步:拒不履行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本案中,法院经网络查控及到车辆登记、房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黄淑芬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和存款。鉴于黄淑芬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出行、投资和高消费都将得到极大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该《规定》第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老赖们将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在乘坐高铁、飞机、旅游、办理贷款、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限制重重。

该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规定如此之细,只要老赖没有像跑得比谁都快的贾跃亭一样逃到国外,那么他在国内的生活将是限制重重,所以经常有老赖不堪限制而被迫还钱的案例新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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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果老赖隐匿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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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四条指出,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执行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法院应当在五日之内查证、核实。第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如果我们个人查不到老赖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法院应当在收到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在本案之中,尽管法院初期的调查并未能发现黄淑芬的财产,及其转移财产的证据;但是黄淑芬与其女刘明月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对刘明月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登记在刘明月名下的房产一处,以刘明月名义于2014年7月、8月交纳该房定金和首付购房款17.8万余元,2015年12月3日,黄淑芬母女共同办理了该房的贷款手续,该房首付款和还贷款中均有黄淑芬的出资,遂依法查封;刘明月名下的两辆轿车,一辆为2014年12月购买的上海大众POLO小型轿车(本案事故车辆),另一辆为2015年11月购买的东风悦达起亚KX3小型轿车,目前未查到黄淑芬出资购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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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付老赖的杀手锏:抓起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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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赖继续不还钱怎么办?不怕,法院可以对他进行司法拘留,就是俗称的“抓起来”!《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拘留可以关老赖几天呢?一次十五天。《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在本案之中,唐山市法院把黄淑芬关了十五天,属于司法拘留的顶格处罚。结果证明效果很显著,她女儿当天就送来了三万元赔偿款啊。钱虽少,至少是个态度嘛。

那么对老赖,这样的拘留能够执行多少次呢?目前法律之中并未有明确规定,不过依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同样一件事,拘留过一次以后,可能就不再适用了。不过,有学者指出,既然《民诉讼法》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列出了老赖妨害执行类、拒不报告类、拒不履行类的违法行为共二十六种,那么如果老赖们一种违反一次,那么就可以26*15天,那就是390天了!!!虽然不能连续拘留,但是这时间累积起来,最高幅度也赶得上有期徒刑一年多了啊!!!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看到这篇文章的老赖们有没有吓到吃手手呢?诉小箭还是劝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诉海无边回头是岸啊!

就这样了,老赖还是不还钱怎么办?好,来真的,上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何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换句话说,司法拘留后如还不执行法院判决,将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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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赵勇受到这么大损失,能不能申请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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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过当事人必须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赵勇已经在诉讼中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也获得了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处被告黄淑芬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四万元。不过提起诉讼时,赵父仍然在世;而今,赵父已经在痛苦中撒手人寰,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赵父在病床上所受的痛苦,再多的钱也无法改变亲人阴阳相隔的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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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为什么车主刘明月不是负责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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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中,黄淑芬开的是她女儿刘明月的车,能够要求车主刘明月承担连带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也就是说,车主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车车况不佳可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者把车借给没有驾照,或者没有驾驶资格的人等的话,车主应当对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之中,唐山市丰润区法院的判决认定,刘明月借给她母亲黄淑芬使用车辆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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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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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再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余额不足部分由肇事者赔偿。在本案之中,法院所确定的总金额是190万余元,根据双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黄淑芬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具体体现为70%的赔偿金额124万余元;其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唐山市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了31万余元,剩余的93.5万余元仍由肇事者黄淑芬负责承担。

所以,诉小箭提醒您,及时给您的爱车办理保险,是对您自己和家人,以及对社会公众的负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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