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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5元“弃”3岁女儿,枉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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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5元“弃”3岁女儿,枉为父母

今天《华西都市报》一篇题为《3岁娃打烂杯子父母拒赔25元扔下她就走:孩子赔给你》的文章,让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这对夫妻“不懂事”已经到了涉嫌违法犯罪的地步,就人伦方面看,我们甚至也可以用“毫无教养”来形容他们。该文报道,28日,3岁女孩阳阳(化名)跟着父母到成都崇州街子古镇玩耍。在一个杯子专卖店里,阳阳摔裂了一个杯子,店主喊赔25元。这对父母认为店家“强买强卖”,说“杯子不要,把孩子赔你”,头也不回转身开车回成都了,阳阳在与父母分离9小时后由警察送回。

为25元“弃”3岁女儿,枉为父母

这对夫妇竟拿3岁女儿当人质,完全超出常人思维。

在“娇惯孩子”已成主流的当今社会,一般碰到类似的情况,父母都会先向店家赔礼、赔钱,然后是安慰孩子,以免孩子受到惊吓。

而这对夫妻的所做作为,完全不可理喻,实实在在是枉为父母。

有钱开车全家郊游,按说是不该在乎这区区25元钱的。他们的孩子确实摔裂了店家的杯子,作为父母本该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对商家并非“狮子大张口”的合理索赔,至多也就讨价还价,怎么能坚决“不买账”呢?可这对估计平常已习惯于争强好胜甚至撒刁耍滑的夫妇,却无视三岁女儿此时的心情,不惜“牺牲”女儿的人身安全,非得与店主争个高低。更为可恶的是,为了这25元钱,这对夫妻竟当着众人的面,先后“一巴掌”打了阳阳的脸,还大骂“你干的好事”以威胁孩子,如此不顾孩子自尊心的做法,极有可能给孩子的一生留下阴影。

很明显,这对夫妇哪怕稍微残留一点理性,也不可能“说走真走”。因为一个三岁大的孩子,根本就没有能力确保自身的安全,如果店家赌气也不管孩子,孩子走失了谁来负责?如果有人贩子在场,冒充孩子父母的朋友,在支付店家25元赔偿金并道歉后带走小女孩,那后果更是不堪设想。而一般父母对幼小女孩的保护,更是慎之又慎,怎么也不可能随便丢给陌生人。

不可思议的地方还不仅仅这些。当警察当晚好不容易电话联系上这对夫妇时,孩子的母亲竟在电话里说:已经回成都了,要给娃娃一个教训,身体累了,开车过来属于疲劳驾驶,很危险。然后,就把电话给挂了。笔者怎么也想不通,这名3岁小女孩能接受什么教训?

更能打破人类想象空间的是,警方费尽周折在晚上9点30分联系上孩子外公后,孩子外公竟推脱说,自己开出租车没空来接孩子。简直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女”,甚至“有其翁必有其婿”了。

而更令人心寒的是,当警察和热心人士冒着瑟瑟寒风把阳阳送到成都后,居然在其门口苦苦等了一个多小时,孩子的外公和母亲才到场,到了也不是首先看看孩子怎么样,而是忙着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找警察反复理论、还质问警察。

就该案而言,笔者不得不为中国法制不够健全,为执法不到位而纠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但这对夫妻不但当众殴打3岁的阳阳,还将其抛弃在店里,已经涉嫌遗弃未成年人。这样的父母应该依法被剥夺监护权甚至进监狱,将孩子交给有能力,有需要的家庭抚养。

退一万步,即使他们的行为尚未涉及犯罪,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也应该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因此,警方送阳阳回家时所表现出来的温文尔雅,看似很“亲民”,但我却因此哀叹中国的法律过于软弱。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果发生这样的事件,警方会在第一时间拘留孩子的父母,并将孩子暂时转移至福利机构,等待法律判决,看是否剥夺这对夫妇的监护权,其间监护人见不到孩子。有的甚至被永久剥夺监护权,有的还会因弃婴罪而被投进大牢。

笔者以为,该事件绝不能就此了结,法律应该及时介入,让我们从该案体会到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质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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