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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搭售,陈群律师有话说。
关于搭售,汽车经销商非常关注。
这是因为,对于搭售的合法性、搭售的合理性、搭售的必要性是有争议的。
一、关于搭售的法律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怎么规定?
1、有条件禁止
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里,搭售是被禁止的,但禁止的前提是“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搭售,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对搭售的一律禁止。
2、不禁止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第十二条规定。
关于删除的原因,2017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解释称:“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此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可不必再作重复规定;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
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把搭售作为不正当行为予以禁止。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换言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下,搭售是合法的了。
(二)反垄断法是怎么规定?
搭售行为是《反垄断法》规范范围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在这里,搭售被禁止。
但也不是适用于一切经营者,禁止搭售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经营者必须是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是禁止搭售的主体;
二是搭售没有正当理由。
有正当理由的搭售,即使是由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也不在禁止之列。
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是《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被禁止搭售的行为。
(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没有关于禁止搭售行为的明确规定。
首先,不能把它的第十四条理解为禁止搭售。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其中,“不得限定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不是禁止搭售,是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体现在消费者对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商和服务商的知情和选择上;
“不得强制购买保险或者强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不是禁止搭售,目的也是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险可由消费者自主决定买哪家保险公司的,车辆登记可代办可自办。
经销商征得同意后可以搭售各种商品或服务。
其次,《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即使作为部门规章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禁止搭售条款,也因为它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而无效。
二、搭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制度使然
汽车经销商销售的是汽车,而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是体系性的,所谓汽车4s店,就是销售加服务的完整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
也就是说,搭售是制度本身所规定的,是模式的特色,是必然的。
(二)实际需求
如果让客户去自己办理保险、上牌,很多客户都会不愿意。
这是因为,保险也好、上牌也好,虽说客户自己能够办,但比委托经销商代办,并不节省费用和时间。
而且,由于经销商是批量采购、批量办理,还在价格上及附加条件上有所优惠,即使加上经销商的利润,也不比客户自己办理来得贵。
至于汽车配件、精品,那更是经销商的专长,远比客户自己采购、配置来得便利和实惠。
(三)政府减少行政干预是趋势
放开市场、减少干预,是政府行为的大趋势。让市场调节,让交易自由进行,更加客观和合理。
(四)行业惯例是怎样的?
在汽车销售行业,汽车后市场是与新车或二手车的销售市场紧密相连的,搭售保险、上牌、精品、配件等,是行业惯例,是经销商的普遍行为,是社会认可度较高的行为。
许多地方的政府以及交通管理部门还有保险公司,还会提供特别便利,在汽车经销商的所在地设立上牌服务点、保险服务点,等等。
三、建议和意见
1、经销商要搞好服务,要尊重经济规律、尊重客户,多与客户商量,注意交易纪录和交易证据。
2、经销商要注意搭售的理由的正当性,理由正当就可以搭售,搭售就是万无一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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