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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从汽车经销商(自汽车生产企业等获得汽车资源)或者售后服务商处购买的汽车配件,分为: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四种。根据商务部最近颁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7.1施行)规定,汽车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
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
明示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
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消费者有知情权;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再制造件,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回用件,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