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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的法治主义: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惩罚面前人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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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的法治主义: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惩罚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称帝后,主张“事皆决于法”,从而高扬起“法治主义”的大旗,以理天下。

说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况。

就中华法系而言,它是中国伦理文化的特殊产物,我们的“法”的概念和内容无处不打上这种文化的印记。

在战国以前,中国社会本无“法”的概念。

追溯到原始社会,确切地说在“五帝”时代,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是“德”。

古书上说:“五帝用德化”“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矣”,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原始社会结束后,到了原生态的国家夏、商、周时代,“礼”代替了“德”,并且逐渐形成了“以礼治国”的重要原则。

古人对此曾说过这么一句话,叫做“大人世及以为礼”。从这句话所透露出来的消息看,它无疑在暗示“礼”起源于国家出现之后、为了保证权力私有的世袭制。

从此,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具体地说是从夏代到春秋时代),“礼”作为国家出现后的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但是我们说,“礼”与“法”却有本质的不同,对这点古人区别得极为清楚。

古人就此阐释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表面看去,虽然二者都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但“礼”更强调对人的行为动机的限制;而“法”则更强调对人的行为结果的限制。

所以,前者讲究教化的作用和行为主体的自律,而后者则是国家对行为主体所施行的社会性强制措施。

因此,“礼”与其说它近似于“法”,还不如说它更近似于“德”这种伦理范畴。夏、商、周三代所以被称为“礼治社会“的原因就在这里。

一、

我们知道,中国国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条一个血缘族团征服另一些血缘族团的道路,它与希腊那种由原始氏族内部贵族与平民相互斗争,最后由氏族平民取得胜利而形成的民主国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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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人强调的是“宪法”及其“宪法”下人的权利,而我们最初的国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强加给被征服者头上的种种极其残酷的惩罚手段,我们对这种惩罚手段有一个特殊的称谓——“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不过,在夏、商、周时代由于大致坚持“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的原则,所以“法”,或者更正确地说“刑”,从理论上讲并未成为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工具。

在西周时代,统治者就大肆宣扬“明德慎罚”,抛出“九刑”、“吕刑”来“威民”。

从历史上看,中华法系从它出现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为目的的,而仅仅是一种对人的惩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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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春秋时代,社会发生了“礼坏乐崩”的巨变。

在这场巨变中,传统的“礼”再也无力用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了,于是社会陷入空前未有的失序状态。

如何重建社会的有序性?成为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在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中,各个学派竞相抛出这方面的主张。

其中法家学派所提供的一套有关这方面的理论引起了秦国的专制君王,法家理论的出发点是“暴力万能论”和“君权绝对论”。

在这个大前提之下,这一学派力倡将过去作为“礼”的辅助手段的“刑”提升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主导地位,用以代替渐趋失灵的“礼”。

法家人物把经过他们改造过的“刑”称之为“法”。

这种“法”虽然也不遗余力地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但它决不是宪法、私法,而是适应战国时代那种战争状态的军法和刑法,一句话,是专制君王使用暴力手段实现国家意志的唯一工具。

开头说过,秦始皇极力主张“事皆决于法”。因为秦始皇自认为他就是“法”的化身。

他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还是执政者,总之,他代表三位一体的国家意志。

所以,“事皆决于法”还是“事皆决于上”,在秦始皇及其追随者看来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没有任何区别。

对他来讲,“法治”也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两者毫无对立可言。

在战国“七雄”之间长期的力量角逐中,秦国最终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在秦始皇即位之初,这种优势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定局。

而这种优势地位则明显地标志着秦国自秦孝公以来的“法治主义”的胜利。

商鞅变法使“法治主义”在秦国扎下了深深的根,在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形成了系统的、牢固稳定的、有可操作性的一整套制度。

这套制度制约了、支配了秦国历代君主的意志和行为,使他们无法偏离秦国既定的“法治主义”的轨道。

进一步讲,对秦始皇来说,他所以无限钟情于“法治主义”,那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把“法治主义”看成是他的强力意志、优势意志、占有欲、权势欲的最充分的表现。

而这种“法治主义”在他后来荡平群雄的统一战争中,也确实十分奏效,况且这次旷古未有的“奇功”又给予他以极大的心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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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认为,“法治主义”的最大威力就在于它的“重刑主义”。

在统一天下之后,他之所以刻不容缓地把“专任刑罚”定为秦帝国处理国家事物的指导思想,其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不过,“重刑主义”并非是秦始皇的专利,它实际上早就是构成法家学说的一根重要的理论支柱。

商鞅很早就倡导过“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政治主张。所谓“重刑主义”,就是轻罪重罚,就是用恐怖手段制造一种威慑力量,驱使民众就统治阶级之范。

在这里有两点我们必须清楚:

  1. 第一,商鞅在主张“重刑”之外,还补之以“厚赏”。

  2. 第二,商鞅在主张“重刑”的同时,还没有忘记“重刑”的道义的基础,即“去刑”。

不过,商鞅的“重刑主义”在秦国后来的政治实践中很快就发生了形变,他的“重罚厚赏”逐渐演变成“重罚轻赏”。

到了秦国统一中国前夕,秦始皇的思想导师韩非已经在极力鼓吹“重罚少赏”了。

“重罚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

韩非无非是在坚持恩威并施的“赏罚论”的前提下,把法家学说的重点有意转移到突出“罚”的作用上。

“重刑主义”到了秦始皇手中,它的道义基础,它的合理限度,完全被抛到九霄云外。秦始皇既不主张“以刑去刑”,也不主张“重刑厚赏”或“重刑少赏”,而是主张“专任刑罚”的“重刑不赏”!

法治主义”到此,已经完全偏离了它“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的初衷,而成为独裁者秦始皇“举错暴众”,与民为敌的残忍而野蛮的统治工具了。

秦帝国统治的十五年,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代之一,这种黑暗完全是秦始皇“专任刑罚”的“法治主义”造成的。

历史记载,秦始皇对“黑色”情有独钟,他认为黑色是一种吉祥的颜色。

他在统一天下那年(前211年)的御前会议上,曾亲自规定“色尚黑”,即“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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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如此喜欢黑色,除了他根据战国时代阴阳家《五德终始说》那套神秘理论推导出来的秦为“水德”,水色玄黑这套胡言乱语之外,还应该向秦始皇的内心深处探究。

心理学认为,对颜色的心理反应,乃是一个人价值观念的外化。

不同志趣的人对赤、橙、黄、绿、青、蓝、紫以及由这七种色彩合成的白色会有不同的偏好。

因为不同的颜色可以与人们不同的审美情趣产生共鸣。有趣的是,古往今来很少有人喜欢黑色。因为黑色被视为是不祥的颜色。

黑色是光明被吞噬后的黑暗,是恐怖,是毁灭。

但正因为黑色有如此这般的象征性,所以秦始皇才对黑色情有独钟。对秦始皇来说,他太熟悉黑暗了。

在赵国邯郸的人质生活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吗?

秦国宫廷中的生活何尝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那持续了几十年的充满血腥气的统一战争尤其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

他那时常受到死神威胁的羸弱多病的身体,更使他的精神世界弥漫着一片黑暗,一片恐怖。

总之,他的生活始终在与黑暗和恐怖相伴。

但他还是非常感谢黑暗,因为正是黑暗铸就了他钢铁般的意志,而正是这钢铁般的意志才使他踏着血流和尸骨登上千古第一帝的宝座,从而实现了他的头桩夙愿。

我们只要看一看秦帝国那些让人毛骨悚然的“法”的名目,就足以使人绝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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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死刑而言,则有戮刑、磔刑、弃市、定杀、生埋、赐死、枭首、腰斩、凿颠、抽肋、绞、剖腹、族刑、具五刑……,至于其它刑罚,那就更是名目繁多、不胜枚举了。

当时的刑罚所以如此名目繁多、阴森可怖,那是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制造一种秦始皇所需要的“黑色恐怖”气氛。

才能够使那些笼罩在“黑色恐怖”阴霾下的人们达到李斯所说的“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的火候,从而使帝国的臣民成为任之驱使的人形畜生!

当然,这里必须指出,秦帝国的法律古已有之,大多数并非秦始皇所始创。

而且这些法律后世也不是没有。只要稍事观察,我们就不难发现,在数千年的中国专制社会里,以这种“严刑酷法”为内容的“法治主义”几乎是无代无之。

倘若说以后的少数帝王还稍微懂得一点“文武之道,一张一弛”的道理的话,那么秦始皇则更迷信“暴力万能论”,更相信在“法治主义”的大旗下,他的任何想法都能够变成现实。

为了制造“犯罪”和“罪犯”,他不仅“专任刑罚”,把“刑罚”绝对化,而且在“刑而不赏”的同时,又把“重刑主义”推向极端,把本已十分严酷的秦法变得更加严酷。

帝国建立后,他接连颁布了“妄言法”、“焚书令”、“挟书令”、“诽谤法”等禁锢思想的苛法。

另外又把已有的刑法作了加大惩罚力度的处理。如,秦统一前的《徭律》规定:“失期三日到五日,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到了秦始皇手中居然改为“失期,法皆斩。”简直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上有好之,下必有甚焉者。

秦始皇的“繁刑严诛”的“法治主义”的实行,仅仅靠他一人是无济于事的。

好在,在专制政治中,一个独裁君王想找到落实自己思想的马前卒并非难事。

当时那些由军功地主和知识分子转化而来的官僚集团就是对他的精神的最好领悟者和政策的积极推行者。“吏治深刻”是历代对秦帝国官僚集团的最恰当、最公允的评价。

秦帝国的“吏治深刻”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呢?据史书记载,当时定立了一个血淋淋的标准,即“杀人众者为忠臣”。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中有段这样的记载:当时有个范阳令,他在任十年,“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然而慈父孝子莫敢?公之腹中者,畏秦法耳。”

秦帝国的一个小小的县令竟然如此凶残横暴,其它的各级官员那就更不在话下了。

这样,在“黑色恐怖”笼罩下的秦帝国就成了“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路,断狱岁以千万数”的大监狱。

在这个大监狱中,秦始皇又有意不断地补充进一批又一批以“罪犯”为主力的、无偿的、非生产性的劳动大军。

他们按照秦始皇的意志,在各级官僚的摧逼下,源源不断地开向秦始皇最需要他们的地方。

在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的治下,人人都有“罪”,并且使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蜕变为人人在惩罚面前平等。

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终于把秦帝国境内的大多数人推向绝境,但也为秦帝国的毁灭埋下了伏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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