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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保局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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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的通知

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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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着力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统筹区外(市外)、市内二级及以下医院、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肝炎(乙、丙、丁)分别调整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报销比例、年度封顶线按照原政策执行,已申请认定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肝炎(乙、丙、丁)的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变更手续,直接享受医疗待遇。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来源: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李莎莎 陈思捷

审核:许上福 高珊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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