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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眼|“赌友”喊查房赌客爬窗藏匿从三楼摔下,起诉索赔33万元被法院驳回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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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赌友”在门外恶作剧高喊“查房”,正在屋内赌博的汪某慌乱中爬出窗外,从空调外机平台上跌落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住了30多天医院,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为了赔偿,汪某一纸诉状将赌博组织者严某、高喊“查房”的杨某及宾馆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5万余元。

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驳回汪某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杨谦表示,那名赌客的恶作剧行为是否构成汪某损害后果在法律上的原因,需要以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进行考察。

屋外高喊“查房”,屋内赌客爬窗从三楼跌落

2018年6月30日晚上,汪某、严某、杨某等9人相约前往南通启东某宾馆开房赌博。严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好一间位于三楼的套房,并在超市购买若干食品,其他人陆续到达该套房,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未进行询问登记。

他们的赌博形式为扑克牌“炸金花”,5元为底、30元封顶,每局抽成10元,抽满400元为止,用于支付严某垫付的房费及购买食品费用。半夜12点过后,杨某与另一名赌友先后离开,其余人继续赌博至天亮。

早晨7时许,杨某返回宾馆,他想和屋内正在赌博的人来个恶作剧,于是在敲门时大喊一声:“查房!”果然,正在赌博的几人做贼心虚,以为是警察来了,于是立即停止了赌博活动。赌客汪某推开客房窗户,爬至楼房外墙的空调外机平台。

另一名赌客袁姓见状,也紧随其后爬上窗户,他看到汪某从平台跌落至楼下地面便呼救。

路人发现后,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汪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同年8月,启东市公安局对汪某、严某、杨某等九人赌博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并对各人作出行政处罚。

造成八级伤残,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所对汪某的伤情出具鉴定意见:其意外致全身多处骨折,脾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汪某认为,严某组织打牌、杨某敲门查房及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他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严某、杨某和宾馆共同赔偿35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召集众人赌博,并依约先到宾馆开好房间的行为,属积极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妨害了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对此公安机关已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但严某积极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汪某坠楼受伤。

“杨某敲门喊‘查房’的行为可能会让汪某误认为警察检查,但面对警察检查,公民应配合而非逃匿抗拒。汪某从客房窗户攀爬至户外平台,并非住客对宾馆客房的正常使用行为,汪某的错误行为已经超出宾馆可以预见的安全保障范围。”法院还认为,宾馆未严格依法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汪某坠楼摔伤后果。

据此,法院认定汪某的损害结果与严某、杨某及宾馆的行为之间均不具有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汪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二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杨谦表示,这起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杨某敲门并喊“查房”的行为与汪某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因果关系?

对此,杨谦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构成上,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客观联系,还要求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属于行为人行为事件发展过程中通常、自然发生的结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可以预期。

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以及过错。本案中,杨某的上述行为在事实上导致了汪某的损害后果,即二者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其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汪某损害后果在法律上的原因,则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需要以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进行考察。以此确定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上述损害结果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即须排除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的损害后果。

杨谦表示,本案中,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正常,在遇有知情的参赌人员冒充警察进行恶作剧时,其与室内其他参赌人员误认为是警察执行公务而掩盖现场、四散躲避,这已并非上述民事主体在此环境下的依法所为。且汪某采取的逃避行为具有极端性,其损害后果是其在一系列自行制造的危险活动中最终发生,即杨某的行为并非通常会发生类似于汪某目前的损害后果。因此,法院认为二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二审维持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毛校霞 古林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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