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

全国人大代表陈鑫建议:将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纳入强制保险范畴

扬子晚报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陈鑫代表 曹伟 摄

强制保险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通过市场机制加强防灾防损。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心胸血管外科主任陈鑫建议:将发生灾害事故概率高、对公众生命财产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实施强制保险制度。 通讯员 宁人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

调研》》》

强制保险“雪中送炭”

据了解,自我国第一部具备强制保险性质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责任保险在相关领域已由“任意保险”向“强制保险”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直接规定的强制保险约13种,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油污保险”、“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旅行社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由于强制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有着突出作用。

陈鑫举例说,2019年5月,南京市一公司厂房车间屋顶发生坍塌,造成17人受伤,这次事故损失金额442.26万元。由于该公司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后由保险公司出资赔付300万元,大大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

建议》》》

适当扩大强制保险范围

为此,陈鑫建议,修改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适当扩大强制保险的范围。

“可以有两种修改规定的方案。一是在《保险法》对强制保险作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同时规定由国家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将部分高危行业、公共营业场所、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二是考虑地域差异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保险法》对强制保险作授权性规定,授权地方性法规结合具体实际和管理需要确定强制保险险种。”陈鑫说。

现行《保险法》于2015年4月作出第三次修正,陈鑫还提出,如果修改《保险法》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时机尚不成熟,也可以将发生灾害事故概率高、对公众生命财产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并且目前法律中已规定的保险,先行实施强制保险制度。比如将《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性保险。

此外,陈鑫还建议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行业覆盖面。安全生产事故不一定以高危行业为载体,电力、装卸搬运等存在较大危险的行业以及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往往是事故多发主体。因此,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是社会发展所需,力求全面实现“应保尽保”,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校对 丁皓宇

来源:紫牛新闻

发布于:江苏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 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的30日内与 新浪网联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