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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说羽绒服含绒量为80% 买了一检测发现含绒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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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购买的羽绒服中,填充物有白鸭绒,且含绒量在80%,没想到到手一检测含绒量竟为0%。消费者在退货不成后,直接将销售者告上了法院,退货成功,获三倍赔偿。今(13)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二中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消费者一次性购买40件羽绒服

2020年1月,魏某为捐赠所需,在某网络平台上吴某开设的某网络店铺一次性购买羽绒服40件。

购买前,该店铺客服人员明确告知魏某,其店铺所作宣传内容为真实信息,所售羽绒服为填充白鸭绒,含绒量一般在85%-90%。该商品“宝贝详情”有“填充物:白鸭绒 含绒量:80%”等内容。

到货后,魏某发现羽绒服并非广告上说的这般好,于是从当年的1月底到3月初,先后四次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吴某提出“仅退款申请”。然而,魏某的诉求一直没有实现,吴某未予退款。

一检测发现含绒量为0%

去年3月10日,魏某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所购羽绒服填充物质量、含绒量、绒子含量、残值率进行测试。该检测研究院作出的测试报告载明:送测羽绒服填充物质质量303克,含绒量0%,绒子含量0%,残脂率0%。

拿到结果后,魏某更生气了,遂以吴某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起诉到了法院,不但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由吴某退还货款7699.4元,并提出要吴某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欺诈退货并三倍赔偿

该案在市二中法院进行二审后,作出了终审判决。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通过网络平台向吴某购买商品,虽非用于本人使用,但其购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向的消费行为,应认定为消费者。

吴某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将含绒量为0%的衣服作为羽绒服销售给魏某,已构成欺诈。魏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吴某按照其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该院依法改判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魏某给付增加赔偿金23070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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