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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陕西一男子3次向宾馆一女子房间喷“迷药”被抓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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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新闻

中国检察网8月21日消息,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起诉书:榆林一男子在宾馆住宿期间,三次向宾馆另一女子房间喷“迷药”意欲将被害人迷晕后对其实施强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提起公诉。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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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榆阳区牌楼中巷馨和宾馆202房间住宿期间,向该宾馆215房间门口内喷“迷药”意欲将被害人郑某迷晕后对其实施强奸,并购买避孕套。被告人某某某在215房间门口第三次喷洒“迷药”并等待迷药起效时被被害人郑某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可疑物品两瓶等物证;

2.住宿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的陈述;

5.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静

检察官助理:贺继财

2020年7月6日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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