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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江苏违法遭罚50万 收购非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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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的江苏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38号、40号、41号)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信达”,01359.HK)江苏省分公司存在收购非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的违法违规事实。

  荆爱民、杨捷对中国信达江苏省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中国信达江苏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对荆爱民、杨捷处警告并罚款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信达成立于1999年4月19日,是一家主要从事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经营不良资产的公司,注册资本381.6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子艾。中国信达于2013年12月12日在港交所主板上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信达江苏省分公司成立于1999年09月01日,负责人为龚云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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