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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数文化某监事被监管警示 亲属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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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上交所网站日前发布的《关于对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齐茵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31号)显示,经查明,齐茵自2017年3月31日起担任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数文化”,600633.SH)监事。

  2022年2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齐茵之配偶鲍洪俊于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合计买入2.82万股公司股份,买入金额25.86万元;合计卖出股数2.82万股公司股份,卖出金额26.25万元。

  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郑君达之配偶鲍洪俊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3548.16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齐茵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浙数文化1993年3月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15亿股,持股比例47.2%。公司年报显示,齐茵自2017年3月31日至2023年9月14日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浙数文化2022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鲍洪俊于2022年1月28日买入公司股份1.4万股,交易均价为8.91元/股,交易金额为12.48万元;于2022年2月8日买入公司股份3200股,交易均价为9.01元/股,交易金额为2.88万元;于2022年2月9日买入公司股份6000股,交易均价为9.58元/股,交易金额为5.75万元;于2022年2月11日买入公司股份55000股,交易均价为9.51元/股,交易金额为4.76万元;于2022年2月24日卖出公司股份2.82万股,交易均价为9.31元/股,交易金额为26.25万元。上述买卖交易累计发生印花税、佣金等合计351.84元。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鲍洪俊因二级市场股价波动较大而误操作将全部股票卖出,系鲍洪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31号

  关于对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齐茵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齐茵,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齐茵自2017年3月31日起担任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数文化或公司)监事。2022年2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齐茵之配偶鲍洪俊于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合计买入28,200股公司股份,买入金额258,642元;合计卖出股数28,200股公司股份,卖出金额262,542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郑君达之配偶鲍洪俊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3,548.16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齐茵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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