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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700余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封宁获刑

广西交通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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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封宁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封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封宁受贿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没收,其中封宁退出的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889031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封宁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封宁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封宁利用担任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局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黄某涛、余某华等31人在相关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规划和容积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6.076731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封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封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接受调查阶段直至审判期间均认罪认罚;案发后,封宁及其家属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预缴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综上,封宁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巴马一国企负责人出庭受审,被控与他人贪污、挪用公款

2022年5月12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音视频远程开庭对巴马瑶族自治县饮食服务公司原经理黄某峥、巴马创联科技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严某鸿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巴马法院院长黄尤贵担任审判长,巴马检察院检察长罗翔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01、贪污罪

2015年9月22日 ,巴马县饮食服务公司(简称:饮食公司)与巴马印象福地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印象福地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代建协议。同年11月2日,饮食公司与印象福地公司开设共管账户,作为棚户区改造专户,该专户所有资金支出须经过黄某峥审批。在此期间,黄某峥利用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与严某鸿相互勾结,多次以退回拆迁款、退回投资款等名义从此对公基建专户套取项目资金5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黄某峥、严某鸿在远程提讯室受审

02、挪用公款罪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黄某峥利用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审批同意以预借项目开支、“回拨服务费”、采购钢筋等名义从公司基建专户中支付给严某鸿共计195万元,严某鸿将其中155.5万元用于投资田阳县某航运公司职工安置楼项目,由于项目尚未进行结算,严某鸿至今仍未能归还上述款项。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峥委托其亲属向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退赃款3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某峥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严某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严某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黄某峥、严某鸿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峥、严某鸿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在这起案件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某峥、严某鸿及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宜州教育系统一干部竟想出这样的方法套取资金!结果被判刑了…

2022年5月13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覃某举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4月,被告人覃某举调入事业单位宜州市(现河池市宜州区)学校财务代管中心工作,负责对部分中小学校提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录入网银拨款单,出记账凭证、编制月会计报表,并负责收回学校校长审核后签字交回的月报表,暂时保管学校三年内的会计凭证等工作。

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覃某举利用其负责宜州市(现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某小学、中学及同德乡某小学等7所学校主管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填写上述学校《宜州市学校代管中心支出费用报销单》并伪造学校相关人员签名,以学校借用“备用金”形式,从宜州市学校财务代管中心套取资金至学校基本户内,后转到其私人账户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多次挪用公款共计30.6万元。

2020年5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覃某举退出全部挪用款项共计30.6万元到各学校基本户,各学校也将款项退回宜州区学校财务代管中心账户。

法院认为

▲被告人覃某举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被告人覃某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达30.6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发后,覃某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覃某举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宣判现场

被告人覃某举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崇左中院  巴马法院  宜州法院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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