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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5月1日进入伏季休渔,应休渔船5月1日12时前返港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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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连宁燕

4月28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丕松,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宋志明介绍2022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有关情况。

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参照市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下发的《关于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处置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应休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船籍港容纳不下的,可以在威海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除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严禁外地渔船休渔期间在威海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伏休管理主要措施

根据上级伏季休渔管理指示要求和2022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威海市今年的伏休管理工作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按时返港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我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未按时返港休渔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未归港渔船的监管。除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渔船在外省、市异地坞修外,威海市应休渔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市停靠休渔。对被扣押在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

停港渔船核查备案。4月30日前,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有关停靠休渔渔船信息报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伏休期间渔船坞修、转港等情况应及时在渔港内公布。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信息化监管。渔船要按照规定安装带有后备电源、不可拆卸的“双北斗”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上报渔船位置。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港口视频、射频识别、小目标雷达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渔港和渔船停靠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坞修审批。伏休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各区市范围内进行坞修;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市支队批准;省内跨市坞修的,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批准。伏休期间,未经批准威海市渔船不得跨省坞修。

坞修规定。“异地坞修”(跨省坞修、省内跨市坞修、市内跨区市坞修)时限不得超过20天(不含往返途中时间),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申请的坞修时限的一半。区市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依法处罚。

(三)严格执行分类停靠和集中监管制度

钓具渔船、专项捕捞渔船、小型张网渔船。对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渔船、小型张网渔船,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应休渔渔船总数和现有渔港情况,将渔船分类安排在相应渔港集中停靠休渔。

外省、市渔船。外省、市渔船伏休期间严禁在威海市渔港内停靠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由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我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取得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批准同意文件后方可在威海市停靠,并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行指定渔港集中停靠监管。

(四)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

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的执法监管,伏休期间,要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并服从渔业主管部门调度和监督管理。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确定钓具渔船定点上岸渔港,并派人驻港监管,发现未按规定填报信息的钓具渔船,要及时责令整改,整改到位前渔船不得出海作业。小型张网渔船、专项捕捞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及执行专项捕捞任务的捕捞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

(五)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会同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加大执法力度,锁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以涉渔“三无”船舶、具有涉外作业能力渔船、玻璃钢快艇、特殊经济品种捕捞渔船、禁用渔具、水产品市场、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渔船、私拆北斗渔船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执法中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处置。同时聚焦重点渔区、重点时段、鱼群渔汛,统筹调度全市执法力量,组织执法船编队开展不间断巡航和锚泊驻守,强化港口及周边水域、船舶进出港必经水域、邻近市县管辖海域、禁渔区线两侧水域执法巡查,推动实现常态化交叉、联合执法,筑牢海上管控防线。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船厂实行日巡查制度,全面核查船舶修造企业建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严禁建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坚决取缔无审批手续或修造资质的渔船修造厂(点)。对排查发现有生产销售涉渔“三无”船舶的,要一查到底,查明去向并依法取缔。

(七)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对违规渔船实行集中看管。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押回扣押点实行集中看管。市支队查获的本地违法违规渔船,在行政处罚结束后移交给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押回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并重点监管。

违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对查获的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扣押期满后伏季休渔还未结束的,休渔期间继续禁止离港。9月1日12时后,各区市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3个月以内禁止离港措施。

明确监管责任。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的渔船,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委托指定渔港进行集中扣押看管,渔港承担被看管渔船在看管期间的监管责任,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被看管渔船放行离港,确保不发生逃逸。看管期间的渔船安全由渔港经营人或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负责。

(八)严格执行实时监控和及时核查制度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以及各区市相应机构将充分利用山东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山东省近海海域小目标雷达监控系统、公安—渔业共享监控系统等技术管控手段,不断加强渔港及周边海域的监视监控,有视频监控条件的渔港码头将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作用,密切监控停港渔船动向,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出海行为。同时将加强执法用无人机等装备的配备使用,切实运用空中优势,加大对重点渔港、渔船和海域的巡视巡查,及时记录现场情况、固定证据,在天气恶劣、执法船难以靠近涉嫌违规船只的情况下,配合执法人员完成取证、回传、喊话劝返等任务,提升执法效能。

(九)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将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处罚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符合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将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养殖船等,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海关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情报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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