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横栏镇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林翎 通讯员 吴晏楚
图/通讯员提供
近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中山市横栏镇就涉水偷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一案与当事人郭某进行磋商,磋商会上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依据、赔偿责任、履行方式等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当事人同意支付环境损害费用11万多,并在有关单位见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
2020年10月,横栏镇某企业负责人郭某,在日常生产时,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直接对外偷排,执法人员依法对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企业偷排废水有多个污染因子超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检察机关已对当事人郭某提起公诉并下达起诉书。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须做到应赔尽赔。它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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