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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异同!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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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依据有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源于军队房改当初称谓,下同):总后勤部总后〔1995〕5号《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9]后营字第530号《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中央军委[1999]19号《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遵循2000年以前房改文件精神较多。

经济适用住房: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0年以后文件有补充。

二、定义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号《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文件定义:军产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军队管理的家属住房。出售的军产住房系指现住房(现有住房的最早定义)。

〔1999〕530号文件定义: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定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三、房源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是军队老干部已经入住的老房,按照国家和军队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已经入住的老房。是指[1999]后营字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之前(1999年12月16日)已经建成的售房区老干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文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是指[1999]后营字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之后(1999年12月16日)新建的售房区住房。

四、规划方式和用地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现有住房多是利用军队已有土地,在上世纪70年代给离休干部修建的干休所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执行〔1999〕516号文件后,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房土地向地方申请划拨或部队内部挖潜。

五、范围与对象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文件规定: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住房;售房区内住房。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对象:

(一)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二)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三)在职的军职、师职、团职干部;

(四)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五)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六)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年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另有住房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规定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文件规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军队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六、建房资金来源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文件:建房经费是军队历年对营房建设的投资,经折旧、评估、折扣后再收回资金。是军队多年支出经费建房,离休人员先住房,后租房,经军委审批“售房区”后,再签订房改买卖合同、个人付款购置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文件规定: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是以个人出资和贷款筹资建设为主,购房人是先出资建房在住房。

七、产权设置不同(本质区别类)

〔1999〕530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可以依法继承、遗赠。总后〔1995〕5号文件规定:住用五年和付清全部房款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

经济适用住房:虽然〔1999〕516号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注:以后者规定为准)

八、处置方式不同(本质区别类)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可以依法继承、遗赠和上市。

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有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轮候制度;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备注:这是军方要求父母去世,并已购住房的子女退出干休所售房区购房的主要依据。须注意其他住房的含义和类型)

九、建设方式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由部队营房业务部门牵头,采用集体研究,指定施工单位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十、装修和室内配置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出售的现有住房一般由公家统一装修和配置家具,不需要个人装修和购置家具,个人无选择。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个人可以按照规定装修和自由购置家具,个人有选择。

十一、住房标准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文件:正师120平方米,副师105平方米;正军180,副军暂按165平方米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2004年总政64问:正师120平方米,副师105平方米;正军220,副军190平方米计算。

十二、购房计价方式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购买现有住房,选择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或者房改成本价,由个人自主决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购房的,个人享受住房补贴;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按规定给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补贴。购房计价方式个人可以自由选择。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照经济实用住房价格购买,不能自由选择。

十三、选择房源的方式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购房人只能购买现住房屋;已购买现有住房的军队人员,不予退房;购房实际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补面积,给予货币补差。只能购买自己租住的房子不能选择。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楼栋、楼层和楼号,可自由选择购买的房子。

十四、出售房屋的价格依据不同

出售现有住房的价格,不能按照当初建房成本计价,应依据〔1999〕530号文件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应当先对旧房评估,然后再参照当地的经济实用住房的七项成本因素构成计价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十五、支付形式有所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文件:以房改成本价购房应以折扣方式购买(夫妻双方各种折扣:军人8,红军6,抗日4,解放2,加岁数和工龄等);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的,应以住房补贴抵扣方式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以住房补贴、公积金、住房贷款,以货币方式付款。

十六、产权登记程序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7〕18号文件:购房人持有关证件在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老房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是过户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文件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首次登记办理,是购新房首次登记,而不是过户登记。

十七、房产所有权证备注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7〕18号文件规定:发给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军队房改售房”,明确允许转让的时限和条件。 现有住房购房合同明确:房屋产权证上标注“军队房改售房”,同时注明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房。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规定: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经济实用住房合同注明:“军队房改经济适用房”。

十八、管理体制和物业管理的要求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文件规定: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可委托地方物业公司管理;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积极引进社会化管理机制,参照物业管理方式组织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文件: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经济实用住房购房合同》:实行社会化保障,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机构负责物业管理。

十九、对共用部分管理和改造的提法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购房者应当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毗连部位,保证走廊、楼梯、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他人正常使用以及营院管理。住房需要装修改造时,必须报经住房管理单位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二十、上市交易条件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总后〔1995〕5号文件规定:住用五年和付清全部房款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

经济适用住房:经济实用住房合同注明:所购住房,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出租和出售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准入制度)。

二十一、售房收入款项的使用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规定:现有住房出售收入,其中,30%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由军区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按后勤财务渠道上缴总后勤部,用于住房改革和发展。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规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

二十二、公共维修基金的筹款方式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规定:现有住房出售收入中,30%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军队现有住房(房改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同之处

同一依据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中央军委[1999]19号《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来源 |观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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