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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方跨省内蒙抓人 报了鸿茅药酒一剑之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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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商人在内蒙花钱购买石材厂股份,在股份已变更到他指定之人的名下,并且他已实际控制石材厂后,却反过来向警方报案称转让股份者诈骗。

有管辖权的内蒙公安认为,此为明显的经济纠纷而不予立案,接着他却转向与之关系较好的福清市公安局报案;福清公安二话不说,立即通缉并跨省抓人。

网友调侃,福建警方跨省内蒙抓人,总算报了鸿茅药酒的一剑之仇。

福建警方跨省内蒙抓人 报了鸿茅药酒一剑之仇

股权转让纷争

为响应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2003年,河北籍投资人郝太增、杨世维等在内蒙古四子王旗投资2亿多元成立了龙泰铜业有限公司,每年缴纳税1千多万元。

2009年,政府下达了对矿区整合的通知,当时整体实际投资2亿多元(有政府评估机构最终评估为2亿元),由于种种原因,却只给投资人8600万元补偿;四子王旗政府为此觉得亏欠郝太增等投资人,便许诺如果四子王旗再有什么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郝太增、杨世维等投资人。

从2010年开始,郝、杨便在四子王旗继续寻找资源。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于2011年在四子王旗王府五队发现了一块建筑用途的花岗岩矿山资源,也就是现在的石材园区。

经前期勘探,打钻等大量投入和工作确定后,他们向旗政府和旗国土局等部门申请采矿权,作为对郝、杨在白乃庙矿区整合中损失巨大的补偿。于是,旗政府与郝太增开办的邯郸市东方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矿山开发协议;同时,邯郸东方投资公司还与乌兰察布市政府于2012年4月6日签订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于河北邯郸东方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石材城项目框架协议书》。

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开发矿山应在当地成立一家矿山企业,郝太增便以张雷的名义与杨世维、王立平、李永平于2012年3月27日在四子王旗成立了四子王旗富恒矿业有限公司,约定四人各占20%股权,其中杨世维名下多持20%股权用于后续矿山发展的预留;郝太增负责将整个矿山项目从政府谈下来,杨世维负责管理,王立平、李永平代表资方寻找开发项目的资金。

据此,四方在办理工商股权登记时,注册资金500万元,注册杨世维股金200万元,占40%股份,张雷股金100万元,占20%股份,王立平股金100万元,占20%股份,李永平100万元,占20%的股份。

自2012年取得矿山以来,全国很多经营石材矿产品的人员蜂拥而至,都想参与富恒矿业的石材项目,因为该矿花岗岩(卡拉麦里金),是建筑行业中最好销售、使用最多的花岗岩,所以想合作者众多。

福清商人郭永富听说后,愿意参与该矿开发。当时,原始投资人就把该矿总资产价值定为5亿元,无论谁来参与投资,都按5亿元总投资价值占股份,郭永富对此明确表示同意。

基于上述情况,经各方协商,郭永富愿意出1亿元购买20%的股份,当时其出资5100万元陆续转款给郝太增。

此后,郭永富因资金紧张,拿不出承诺投资的1亿元人,便与杨世维等股东商量,为少出资金,把盘子缩小。经多次协商,最终确定把盘子缩小一半定为2.5亿元,郭永富转给郝太增的出资5100万元,仍占20%的股权,郭永富后续不再出资,杨世维负责管理公司及矿山一切事务,并完善矿山一切手续,随之各方协商一致,便以将注册资金从500万元增加到8000万元人民币的方式,将郭永富先追加至富恒矿业公司的股权中(郭永富指定由其亲弟弟郭永贵代持)。

福建警方跨省内蒙抓人 报了鸿茅药酒一剑之仇

图:郭永富以富恒矿业负责人身份公开参加相关活动

在此过程中,经各方协商同意,郭永富以其弟弟郭永贵名义采用增资1500万元,稀释李永平工商登记股权份额的方式进入到了富恒矿业公司股东中(于2012年11月23日完成了工商登记,登记股权比例暂为18.75%),在此时由于郭永富共计出资了6600万元及另外一个投资人张珺出资了2600万元,为了明确各方实际真实的权利义务,由郝太增、杨世维、郭永富、张珺四人于2013年9月2日在内蒙古四子王旗浩翔饭店433房间,形成了有关富恒矿业公司股东(投资人)第一次会议《会议纪要》,内容明确约定了:“一、四子王旗富恒矿业有限公司(王府五队III)石材矿投资总额为2.5亿元。二、股权投资分配比例为:郝太增、杨世维占股70%,郭永富占股20%,张珺占股10%。三、鉴于郝太增、杨世维前期做了大量工作,给予干股,折合人民币7500万元。截止2013年9月2日,投资人实际到账资金为:郝太增、杨世维2704.9万元,郭永富6600万元,张珺2600万元,超出股份资金退回出资人。四、根据2.5亿元投资额和占股比例,不足资金由郝太增、杨世维出资到账,也可根据股东意愿增资扩股或减持。如实际运营中,超出2.5亿元投资总额资金,由各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出资,确保公司顺利运营”等相关内容。

会议纪要达成后,郝太增便先将郭永富给他股权投资款5100万元中多投入的资金1000万元分两笔转回给了郭永富账上,剩余3750万元作为给郝太增的干股由郝太增享有(该款中的部分郝太增当时根据杨世维的要求给付了王立平1200万元),另剩的350万元加上郝太增自己的大量投资全部投入到了矿山。

2014年9月16日18时,由郝太增、杨世维、郭永富、张珺、王立平(杨世维代)为参加人,宋国平为记录人,在四子王旗宾馆501房间就富恒矿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有关事项达成《会议纪要》,明确约定“一、当前首要问题是解决贷款融资,应加快推进。二、公司贷款或融资到位后,可自愿退出,公司按照实有资金以年利率30%计息,退还本金及利息。……五、对于去年会议纪要所要求郝太增等股东应到资金未到账部分,郝太增答应未到资金部分所产生的利润,交于郭永富和张珺作为财务费用”。

此后,由于杨世维动用了富恒矿业押在旗经信局的1610万元园区建设保证金,引起了郭永富强烈不满和质问。

2014年11月12日晚9时许,杨世维称郭永富将其骗至四子王旗宾馆4楼401房间,胁迫杨世维把早已准备好的股东会决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让其签字。第二天早晨,杨世维向四子王旗工商局打了电话,并向该局说明12日晚上签的股东会决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是被人胁迫签的字,并非真实意愿表达,所以当郭永富第二天要求工商局将杨世维名下60%的股份转让过户到郭永富名下时,被工商局拒绝。

后来,郭永富、张珺起诉杨世维、李永平、张雷、富恒矿业公司,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杨世维、李永平等人认为该协议及相关股东会决议因违法而向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了该协议及相关股东会决议。

2018年3月20日,法人郭永贵以富恒矿业公司的名义向四子王旗法院起诉张雷,要求其履行认缴注册资本金1600万元的出资义务,该案定于2018年8月27日开庭。

郭永富因与杨世维之间的上述争议,还发生了郭永富带人占矿、及杨世维派20余名人员与郭永富人员发生了打架事件,后在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之后,经各方协调,2016年4月8日,富恒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杨世维变更为了郭永富指定的郭永贵。

另外,郭永富在发现杨世维动用旗经信局1610万元园区建设保证金后,其要求持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郝太增为维持股东间的利益及公司的正常经营,通过协调从杨世维处将企业公章、采矿证、营业执照等所有手续及办公钥匙要回,全部交给了郭永富,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至今均由郭永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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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郭永富参加的活动

福清警方或跨省插手经济纠纷

郭永富指定其弟弟郭永贵担任富恒矿业的法人,自己也实际控制了富恒矿业,但其却以郝太增收了他的股权转让款涉嫌诈骗为由,向内蒙四子王旗公安局报案。

四子王旗警方调查后认为,此为明显的经济纠纷而作不予立案处理。但接着,郭永富却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其老家的福清市公安局报案。于是,福清警方先将郝太增列为网上通缉犯,最终于2018年6月18日跨省刑拘了郝太增。

福清警方用刑事手段跨省插手经济纠纷,其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其一、郭永富共计给付郝太增5100万元,给付对象的主体是郝太增,而非富恒矿业公司。并且根据会议纪要已退回郭永富1000万元,尚有4100万元,其中3750万元是郝太增享有的干股款项(该款中的部分郝太增当时根据杨世维的要求给付了富恒矿业公司股东王立平1200万元),还剩余350万元郝太增已投入了富恒矿业公司。

另外,为了让郭永富进入富恒矿业公司注册股权中,经他们各方协商,通过增资稀释李永平股权的形式,由郭永富指定的郭永贵进入富恒矿业公司的注册股东中,此时郭永富通过郭永贵向富恒矿业公司打入增资款1500万元,加之给付郝太增的5100万元,总计投资6600万元。根据会议纪要约定,郭永富总计应出资金5000万元,占股20%;多出资的1600万元,郝太增已分两笔退回给了郭永富1000万元。另外600万元由于是由富恒矿业公司实际占用,并应由富恒矿业公司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应予返还给郭永富,而非郝太增。

因此,根据案件客观事实及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可以充分证明,郝太增不存在虚构5100万元投资给富恒矿业公司诈骗郭永富5100万元的事实,郭永富以郭永贵名义增资1500万元和给付郝太增最终的4100万元就是为了占有富恒矿业公司20%的股权,并且该股权权利通过实际投资人的会议纪要均有明确认定和确认。且已经通过工商增资变更等形式,郭永富已经对应取得了富恒矿业公司工商登记股权18.75%,并其指定的郭永贵已经成为富恒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自己也实际控制着富恒矿业公司项下价值几十亿的花岗岩矿山。

最为重要的是,富恒矿业公司自2014年11月13日开始,就已经由郭永富实际占有,一直正常经营、开采至今。因此,本案不存在郝太增诈骗郭永富的事实基础,如果按照郭永富所报案称诈骗,那么富恒矿业公司的股权、法人等全部资产就均应恢复原始股东状态,不能让价值几十亿元的矿山被其占有、经营、开采并获取巨额利益。郝太增莫明其妙地成了诈骗犯,其项下所有的股权、资产均被郭永富、郭永贵占有,这岂不是在利用公安机关的手段达到独霸矿山的非法目的么?

其二、郭永富报案所称的相关情况失实,郭永富曾于2014年12月2日作为原告,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杨世维、李永平、张雷、富恒矿业公司。

在该案中,郭永富提供了其本人与杨世维、郝太增在2012年11月的一份录音资料及其庭审笔录中的自述,充分说明富恒矿业的实际权利人为郝太增、杨世维、郭永富等人,郭永富是以郭永贵名义在工商登记中持有的股权,且进一步说明郭永富共出资5000万元占20%股权,对于郭永富转给郝太增的5100万元等事实杨世维也是知情并认可的。

因此,郭永富现恶意隐瞒整体案件事实,与另一股东杨世维一起隐瞒客观情况,故意割裂指使其弟弟郭永贵通过增资的形式代为持有富恒矿业公司的事实。以郝太增骗取郭永富5100万元,没有给到郭永富对应股权,而其弟弟郭永贵所持工商登记的股权18.75%又与郭永富无关,是另外投资所取得,来形成郝太增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显然与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相悖。

其三、案件本身就是郭永富看中郝太增已经实际持有的矿山价值,在各方协商估价后,达成的郭永富投资入股。该投资入股实为郝太增转让其股权,给付郝太增的资金应由郝太增享有,并有权支配。这里不存在郝太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相关事实,骗取郭永富款项的情节和行为。

另外,郭永富投资入股转款给郝太增是在2012年,是与郝太增达成的相关协商一致后而为,并未约定该转让款为富恒矿业公司所有,且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在整个履行过程中,均是根据各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协商而为;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股东身份均是表面,并非矿业公司的实际股权权利体现,各方也并非以工商登记的股权情况作为实际约束各方和实际运营的依据。因此,应当以矿业公司实际的股权投资、股权约定等确定本案相关事实。

其四、郭永富投资入股至今已近八年,自2014年各方股东因经营、管理等产生矛盾以来,在内蒙古四子王旗、乌兰察布市法院发生的股权纠纷诉讼等近十余起,且尚有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此,这是一起典型的股权纠纷的经济案件,不应以刑事手段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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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福清公安没有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中郭永富作为报案人,其经常居住地并不在福清市(有郭永富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材料为证,其居住地为广东省紫金县古竹镇);而犯罪嫌疑人郝太增同样不在福清市居住,且本案涉嫌犯罪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均与福清市无关。

案件所涉及的股权、资产、出资争议等与案件相关的全部实体内容均在内蒙古四子王旗,富恒矿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工商注册地也为内蒙古四子王旗,本案中郭永富取得的股权以及资金流向同样均非福清市,而是在内蒙古四子王旗,上述一系列的事实均与福清市毫无关联。

因此,福清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侦查更为便利,有利于查清本案的全部事实,也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学专家认为,福清公安将一起发生在内蒙古的公司股东争议、投资合作的民商事争议,且在这些争议均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子王旗法院审理结案、审理过程中的近十起股权纠纷案件,纳入到诈骗罪去评价,颇为欠妥,实属典型的冤假错案。

法学专家指出,福清公安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本案应依法移送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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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郭永富以富恒矿业参加民间活动

同时,鉴于本案客观事实存疑,且郝太增涉嫌的犯罪又是经济犯罪,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为了避免错案的长期羁押,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出现,郝太增的辩护律师已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向福清市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

网友调侃的福建警方跨省内蒙抓人报了鸿茅药酒的一剑之仇,客观上反映出来的是警权滥用。只可惜,至今没有一起警权滥用受到严肃处理和法律追究,也许违法成本太低才是警权滥用的罪魁祸首,希望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能对此加以重视,给人民群众一个公平放心的社会环境。(路透中文)

编辑:刘川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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