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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公布公民申请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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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9月2日讯 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近日对外发布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公民申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流程进行了详细阐述。

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二)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申请或推荐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项目实践年限、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本单位项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审核推荐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材料复核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初评和审议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初评人选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公示

文化和旅游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

公示异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公布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伍策 尚槿)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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