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败光家里财产后纠缠亲妹妹一起跳江!妹妹赴约,哥哥却放鸽子
说好的一起跳江却被放了鸽子,是不是太气人了?10月13日晚上21时左右,四季青派出所接到陈某报警称,其姑姑与父亲相约一起到四季青辖区某酒店附近跳江自杀。
接警后,四季青派出所民警杨海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沿江寻找,终于发现陈女士。经询问得知,陈女士是在此处等待其哥哥来“赴约跳江”的。
杨海不断安抚陈女士的情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努力成功打消了陈女士的自杀念头。
经进一步了解,陈女士今年50岁,兄妹二人一直因为父母的财产问题闹不愉快,哥哥陈先生将家里财产败光后,还一直纠缠她,但是陈女士目前的家境条件已经没有能力可以让哥哥继续挥霍,无法满足哥哥的无理要求。
10月13日晚20时许,哥哥与家中的母亲吵完架后,便独自一人出了门,随后给妹妹陈女士发来一个定位(即民警出警地点)相约一起跳江,了却此生。陈女士带着无奈的情绪,想以死一了百了,就按照哥哥给的定位赶了过来一起跳江。
但到达现场后并未发现哥哥的踪影,又无法联系到哥哥,便一直在现场等待着哥哥的到来。
随后,陈女士又收到哥哥发来的一个定位消息,显示在钱江三桥上,杨海一边与西兴派出所以及陈先生所在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全力寻找陈先生,一边带着陈女士驱车前往钱江三桥找寻陈先生,沿着钱江三桥找寻了好几圈,也未发现陈先生的身影,于是杨海先将陈女士送回了家。
当晚23时许,陈女士联系到杨海,表示哥哥已经安然无恙回到家中,一场闹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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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相约自杀 “幸存者”被控故意杀人获刑
两名男子通过网络相识,并于去年相约在海南海口一家宾馆烧炭自杀。男子陈某死亡,尹某中途醒来而幸存。4日上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尹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据了解,因为负债,海口男子陈某与浙江男子尹某于去年通过QQ相识,二人相约一起烧炭自杀。2018年4月11日凌晨,尹某从浙江抵达海口,与陈某相聚并共同入住海口一家宾馆,当日下午,二人用尹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海口市大英路某招待所,后一同到超市购买炭炉及烤碳。
2018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二人在房间卫生间内开始准备烧炭自杀,陈某拿出安眠药由二人各自服下。因房间卫生间内烧炭产生浓烟,二人身体感到不适,便中途放弃。待烤碳燃烧没有那么多浓烟后,尹某将卫生间内正在燃烧的烤炉转移至房间中,二人继续在床上休息。13日凌晨,尹某醒来发现被害人陈某的身体僵硬,确认被害人陈某死亡后,立马收拾行李逃离现场。随后,尹某报警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尹某为陈某自杀提供心理支持,并在实际中提供帮助,应认定尹某故意杀人。但两人没有矛盾,分处两省,因负债相约自杀,是被害人同意下的他杀,情节较轻,建议对尹某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进行量刑。
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无视生命权利,与他人相约自杀,采用密闭烧炭产生一氧化碳的手段,放任被害人陈某死亡,被告人尹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陈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尹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尹某表示不服,当庭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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