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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何要强化反垄断?——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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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为何要强化反垄断

  ——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反垄断应如何作为?近日,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记者: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如何理解“强化反垄断”的重要意义?

  刘俊海: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只有竞争才能激发企业活力,才能让各类市场主体在竞争中焕发生机。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就是一部鼓励竞争、打破垄断的历史。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构建新发展格局,畅通国内大循环,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需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我国拥有14亿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是全球最具成长性的消费市场。强化反垄断,加强消费者保护,有助于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更加强大的国内市场,形成消费驱动投资、投资助推消费的良性互动经济增长新动力,有助于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记者: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呈现出怎样的新特点,这对反垄断提出了哪些新挑战?

  刘俊海: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今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把超级互联网大平台纳入立法规制范围,并强调在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明文禁止。

  企业做大做强没有问题,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构成了《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近年来,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问题,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日渐成熟,不少平台企业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不规范竞争行为集中出现,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大行其道。

  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

  记者:强化反垄断,您认为从法律和实践层面应如何作为?

  刘俊海: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互联网市场不应成为反垄断的法外之地。加强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充分体现出“法治与发展并重,更加注重法治;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创新与诚信并重,更加注重诚信;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兼顾,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的理念,符合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反垄断要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推进。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在透明、理性的轨道上强化反垄断的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反垄断工作效能,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要鼓励中小微企业脱颖而出,鼓励各个行业的新兴企业能够有机会在市场中找到发展的立足之地。要建立健全消费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司法救济体系和协同治理体系,同时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教育。

  希望企业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经营理念。“一心”是指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二维”指盈利合理化思维与社会责任思维;“三品”指要做到产品、企品与人品的三品合一;“四商”指企业要有创新的智商、受人尊重的情商、对法律敬畏的法商、自律的德商;“五严”要求企业要有严格的产品标准、质量控制体系、售后服务体系、内控体系与问责体系;“六实”指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隐私权和治理参与权。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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