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一残疾人乘出租车遭辱骂甩客,李健律师: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司机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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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33期(总第5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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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怀化网友“m2qrb7h”留言:本人为二级肢体残疾人,2026年4月13日乘坐溆浦县某出租车,司机拒绝驶入小区地下车库,拒帮忙搬运轮椅,还出言歧视辱骂、粗暴磕碰轮椅,并中途恶意甩客。我要求涉事司机书面赔礼道歉,主管部门依规处罚涉事车辆。

专业解答
李健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此外法律还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因此,本事件中如果当事人陈述属实,司机相关不当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出租车运营方有义务规范从业人员服务言行,残疾乘客可补齐乘车证据向交通执法部门再次申诉,要求涉事司机书面致歉、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处罚涉事驾驶员。倘若行政处置结果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