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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执法:卖5斤芹菜被罚6万6,乱了法纪,伤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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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5斤芹菜被罚6万6,乱了法纪,伤了民心

一家个体小店,卖了5斤芹菜,却被罚款6万6千元。日前,国务院督查组发现,陕西榆林经营蔬菜粮油店的罗某夫妇购入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拿走2斤抽样检查,一个月后说这批芹菜不合格,并以此为由,对小店罚款6万6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购进7斤,拿走2斤,卖出5斤,检测一个月,罚款6万6,这几个数字和人们的认知悬殊极大,很难不让人产生疑问。在事情被发现后,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对此事的回答也证实了人们的疑问:不相当。也就是说罗某夫妇所犯的过错,与给予他们的处罚,不匹配。

然而这样的事儿在榆林却不是个例。从2021年以来,榆林市在食品类行政处罚中,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处罚五十多起,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元或几百元。对于这些处罚是否做到了过罚相当,也让人心存疑虑。

对于小本经营者,动辄几万元的罚款,不仅让当事人难以承受,也让人质疑罚款的目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一句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该法中,类似的说法还有不少。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突出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教育实现法治目的的,能不罚就尽量不罚或者少罚。这体现了人性执法,增加了执法中的温度,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而发生在榆林的这次过罚不相当的处罚,明显与此相悖。也许这些处罚确实起到了一定地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此。

榆林对小微经营者的高额罚款,很难不让人想起罚款的另一个目的,那就是为了创收。这样的行为,更加恶劣,社会危害也更大,更是国家严格禁止的。如果真是这样的目的,那可真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惩!

作为执法者,执法不能只讲力度,还要讲温度,更要看效果,不仅要看一时一地的效果,也要看整个社会和长期的效果。总之,别让执法走了样,莫让群众寒了心!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严格执法”不能是“机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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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鑫(华南理工大学)

就本案而言,笔者更倾向于执法者未能完全以体系解释之方法阐释法律法规,而单就一个条文进行了处罚。体系解释,是指把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联系起来,确定它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和体系中的地位,从而系统地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此次事件中,相关执法部门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经营者机械地执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各地均有类似案值较小却受到了5万元以上处罚的案例,这也为执法者开出行罚如此不对等的处罚提供了依据。

但是,这类处罚明显有违常理,于情于法皆不合适。从法律的体系解释视角来看,虽然本案售卖的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即食用农产品为一种特殊的食品。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同时依据该法第二条中“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该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起罚点为五万元,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可见,《食品安全法》之处罚明显高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处罚,根据行政法之比例原则的要求,应当适用有利于当事人、避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法条,即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二千元为起罚点,减少当事人罚款。倘若本案处罚降低至二千元,笔者想来民众反应也不会如此激烈。

正如督查组成员陈晓所言,“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履行好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相关安全凭证,让百姓吃得放心、买得安心。而对于开出罚单的核心——执法者而言,过罚相当是法律要求更是民心所向,“执法必严”的前提是合理适用法律。

在本案中,执法者看似符合“有法必依”之要求,明确指出违法之证据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不可谓不严格执法;民众也感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之严格,但同时也从内心常理出发,认为处罚过于苛刻。一个浅显的道理是,过罚不相当的处罚始终无法被民众认同甚至被排斥,其根源即在于无法解决不同法条之间的竞合,机械适用法律造成适用错误,反而与法律制定之精神有所冲突。因此,找到平衡情理与法理的处罚依据,给民众一个合理的交代,从而避免“严格执法”沦为“机械执法”是当下各类执法者绕不开的课题。

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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