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禁烧秸秆,这些知识你一定要知道!
露天焚烧秸秆污染大气
危害大家的身体健康
对这种行为
我们要大声说
不!
露天燃烧秸秆危害大
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1
秸秆主要包括哪些?
甘蔗、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2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法律依据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江州区秸秆露天禁烧区的划定
1.禁烧区划定范围
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15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南友高速公路、崇钦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湘桂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省道S213、S315、S319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各乡镇集镇区周围2公里以内的区域;
白头叶猴保护区及西大明山水源林保护区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辖区内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2.限烧区划定范围
远离江州区城区的偏远地区的农作物种植区;
远离南友高速公路、崇钦高速公路,湘桂铁路,省道 S213、S315、S319公路的农作物种植区;
江州区辖区甘蔗“双高”种植区
其他区域:江州区禁烧区以外的空地、沙荒地、未利用地、水域等。
4
监测手段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高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禁烧情况。
5
秸秆可以怎样利用?
蔗叶机械化粉碎还田。
秸秆覆盖、集中堆肥、腐熟还田、堆沤还田、过腹还田、行间铺草和制作有机肥等其他方式进行还田。
以秸秆为原料制成饲料供养草食畜禽。
以秸秆为原料的全气化燃气发电项目、乡镇居民生活全气化燃气管网集中供能项目、锅炉全气化燃料供能等项目建设。
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以秸秆为原料的非木浆纸、木糖醇、包装材料、降解膜餐具、人造板材、复合材料等产品。
发布于: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