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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新升级 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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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新升级 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

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已于10月16日生效,海关总署也发布了2019年第155号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这标志着原产地电子联网再添新成员,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核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 | 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19年1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

该系统的上线后,企业在进口报关时将无需再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不仅能够节省企业申报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也将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那么,进出口报关有什么新要求呢

进口报关须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例1】

凭编号001234的原产地证书办理货物申报时,应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11〉001234”或“〈02〉001234”。

【例2】

若报关单第1、2、3、4项为享受该协定项下优惠税率的商品,且分别对应原产地证书第2、3、4、5项,则“单证对应关系表”应填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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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自2020年5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进口人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可以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例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0190900001)

出口报关须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具体事例请参考【进口报关须知】

注意事项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温馨提示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的议定书》对原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6个领域进行了升级,并新增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环境等3个领域。双方商定,《升级议定书》涉及的原产地规则调整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还有哪些国家/地区已经启用了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

ANSWER

目前,在我国已实施的18个优惠贸易安排中,已建成并上线运行的原产地电子联网系统,传输各《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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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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