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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地方乱举债|安徽池州以政府购买违规举债,被责成作检查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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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年初财政部、银保监会(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在内的多个监管部门发文要求遏制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之后,财政部再次通报了多个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案例。

7月18日,财政部网站连发4份通报,公布云南、广西、安徽、宁波等地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责案例。此次通报的违规举债方式包括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财政局与城投公司签订回购协议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地方人大政府通过信托融资举债并违法违规担保承诺偿还、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通过融资租赁举债等。

问责地方乱举债|安徽池州以政府购买违规举债,被责成作检查

根据财政部7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7997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05904亿元,专项债务62093亿元;政府债券159948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8049亿元。与去年末的数据相比,今年需要置换的债务大约减少了0.92万亿元。

安徽池州支持企业替政府举债,贷款银行此前已被罚

根据财政部通报,安徽省违法违规举债问题主要是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实际替政府举债的行为。

无论是安徽池州市政府,还是关联的企业以及贷款银行,此次违法违规举债问题都可以说是正中枪口。

2016年6月,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平天湖公司”)以6.3亿元将其建设的金光大道等22条市政道路资产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达公司”),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金达公司签订购买上述22条道路运营服务名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总价款7.8亿元。金达公司实际并无提供道路运营服务的相关资质,也未提供相关服务。

当年7月,金达公司以上述虚构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对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应收购买服务费7.8亿元作为质押担保,向交通银行池州分行贷款5亿元,并用于向平天湖公司购买上述22条道路资产。平天湖公司收到相关融资资金后,主要用于缴纳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闲置费、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支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实际替政府举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文件和制度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银保监会也对地方政府债务这头“灰犀牛”进行了围捕。7月5日,银监会官网披露,交通银行池州分行因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被罚40万元,该行行长李强、行长助理汪盛及副行长翟金保三人均被警告。

今年1月,原银监会在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22条工作要点中,第二条便提到要整治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其中就包括“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

2017年9月,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解除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金达公司与交通银行池州分行协商撤销《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及相关融资要件。截至目前,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5亿元贷款已经全部归还。

安徽省、池州市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相应处罚具体来看:

1.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方某给予降级处分。

2.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盛某给予记大过处分。

3.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平天湖公司副总经理、金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某给予撤职处分。

4.责成池州市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相关省级部门向全省通报;对在本起违法违规举债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程某,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鄞州区财政局与鄞州城投签订回购协议,以建设-移交方式举债

在浙江宁波,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鄞州区财政局继续每年与鄞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鄞州城投”)签订协议,约定回购鄞州城投委托建设的市政道路和公租房。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国务院有关规定也明确,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经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鄞州区财政局与鄞州城投2015年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金额2.02亿元;2016年签订5份《回购协议》,合计约定回购金额2.19亿元,双方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

所谓建设-移交(BT)方式,是指承建方以全额垫资的方式建项目,建成后移交业主,业主分期付款偿还项目资金。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通过此类方式进行举债,也因而形成了不少地方政府债务。此前,已有多地政府发文规范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比如,江苏省明确除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确需采取BT方式且有明细可行的资金偿还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在问责情况方面,2017年5月4日,鄞州区财政局、鄞州区城投公司终止了2015年、2016年分别签订的《回购协议》。宁波市给与相关负责人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具体来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鄞州区财政局国资办副主任江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鄞州区城投公司董事长张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此外,宁波市政府领导约谈鄞州区政府主要领导,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剖析原因,严防类似问题再发生。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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