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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保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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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冠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5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结果如下:1.由被告杜冠群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6259190215291968的信用卡截至2021年9月17日所欠信用卡透支本息费合计为40385.95元(其中本金27678.93元、利息2558.72元、费用10148.3元);2021年9月18日至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2.由被告杜冠群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00元。上述1、2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杜冠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宗王:本院受理原告隆阳区捷运租车行与被告李宗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22)云05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由被告李宗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隆阳区捷运租车行租赁费11520元、年审延长罚款费1400元;2.由被告李宗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隆阳区捷运租车行修理费8688元;上述第1项、第2项合计21608元;3.驳回原告隆阳区捷运租车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被告李宗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板桥中心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徐丽丽:本院已受理原告杨绍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502民初11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徐丽丽向原告杨绍波归还借款400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刘桂兰:本院受理原告张巧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5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判决:准予原告张巧宽与你刘桂兰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板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明会: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海花、熊增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502民初24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7950元(利息计算期间: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共43个月,按每月650元算),两项合计:77950元。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明会: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海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502民初24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800元(利息计算期间:2019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共24个月,按每月450元算),两项合计:40800元。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冬梅:本院受理(2022)云0502民初28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卡号为6259055336658397的信用卡截至2022年3月19日的透支本息合计28489.93元及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20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个人费率表》约定计算的利息、其他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声明作废

  ▲保山市隆阳区新华路148号,黄海波不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530502600298663;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云国税字430502198512065518号,特声明作废。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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