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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央企信托前员工讨薪,金额高达2千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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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央企信托前员工讨薪24438655.11元!先不论对错,看到以上金额,非标达人们是不是又回味起信托的黄金十年了···?

某央企信托前员工讨薪,金额合计24438655.11元!

上海信托圈关注到,这2000多万包含了:工资、分管团队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前存续的信托项目奖金、交通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原告陈某与被告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向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51513.9元;

2、被告支付原告克扣的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34845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分管团队奖金5063800元;

4、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分管团队奖金3878000元;

5、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53586.21元;

6、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工资差额627300元;

7、被告支付原告所管理团队自2018年初分离独立前存续的信托项目在2018、2019两个年度产生收益的应发奖金8251200元;

8、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交通费48000元;

9、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通讯费13000元;

10、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7755元。

以上合计24438655.11元

先不论对错,看到以上金额,非标达人们是不是又回味起信托的黄金十年了···?

原告陈某于2010年9月20日入职XX信托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自2017年9月19日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克扣原告采用优惠税率后应得工资,应予返还。被告欠发原告2016年、2017年分管多个团队应得年终奖,应予支付。被告未组织原告休2018年年休假,亦未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应承担支付义务。

2018年4月在原告正常履职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下文免去原告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职务,转入待岗,同时无故给原告降薪,自2018年4月起将月工资从35600元降为7200元。

2019年1月21日原告重新返回岗位上班,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安排工作、开通OA办公系统,也没有让原告加入公司微信群体,剥夺了原告的劳动权利。被告对原告的待岗、降薪决定均未与原告进行过协商,属于单方违法降薪,应补偿原告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工资差额。被告一直欠发原告所管理团队自2018年初分离独立前信托项目的应发奖金,应予补发。

被告关闭原告OA办公系统账户,导致原告无法报销通信费、交通费,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原告正常上下班出勤的情况下,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非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XX信托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辩解文字太多,只截取了关于奖金辩解的一段:被告XX信托公司2018年初进行了项目改革,原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原团队进行管理承担风险,原告已经加入了新组建部门,不再负责原项目,也不再承担项目风险,无权要求将原项目纳入新部门的奖金核算;公司每年会根据效益和部门完成情况,员工表现来确定员工年终奖金,原告在2018年因旷工被免职,2018年、2019年也没有开展任何项目,2018年、2019两个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没有确认年终奖金;

陈某于2010年9月20日入职XX信托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担任信托经理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年期劳动合同。

2011年5月1日起,陈某担任高级信托经理岗位。

2013年4月1日,陈某担任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职务。

2015年4月1日,陈某担任区域总监,兼任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

2017年9月2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陈某继续在XX信托公司工作。

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力资源专员通过OA办公系统向陈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续签通知,续签合同类型:无固定期限,续签合同起始日2017年9月20日,员工确认处有陈某确认。

关于工资标准。2017年12月之前原告陈某的月薪标准为44100元+餐费补贴800元;2018年1月,原告的月薪标准调整为35600元+餐费补贴800元;2018年4月开始,原告的月薪标准调整为7200元+餐费补贴800元。

原告陈某主张2016年和2017年分管团队奖金

原告陈某主张其2016年应分得的团队奖金包括信托三部奖金和信托四部奖金,其中信托三部奖金包括:广西业务团队532万、邹X团队109万;信托四部奖金包括:高X和湖南业务部共1509万;

原告陈某主张应根据其在团队的贡献度及风险承担,分配比例不同,其应分得的奖金数额为:在广西业务团队按照1/3即177.33万、邹X团队按照25%即27.25万、高X团队和湖南业务按照20%即301.80万,共计506.38万。原告主张其2017年应分得的团队奖金包括:其个人应得奖金差额44万(应发722万实发678万)、广西业务部573万,其按照20%计提即114.6万、刘X团队735万,其按照20%计提即147万,湖南业务部411万,其按照20%计提即82.2万,共计387.80万。

被告XX国际信托表示不认可,辩称被告没有分管团队奖金制度,也没有与原告确认过任何分管奖金,原告的历年奖金已经在前案中予以确认,没有其他奖金,主张分管奖金无依据。

原告陈某主张所管理的团队自2018年初分离独立前存续的信托项目在2018年、2019年产生收益的应发奖金,指的是其管理团队在2018年、2019年之前的存续项目于2018年、2019年产生的收入所对应的个人应得奖金。2018年度应发个人计提奖金515.7万元,2019年应发个人计提奖金为309.42万元。

被告XX信托辩称原告的该项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被告XX信托公司2018年初进行了项目改革,原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原团队进行管理承担风险,原告陈某已经加入了新组建部门,不再负责原项目,也不再承担项目风险,无权要求将原项目纳入新部门的奖金核算。

最后,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分管团队奖,原告未提供存在分管团队奖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管理团队自2018年初分离独立前存续的信托项目在2018、2019两个年度产生收益的应发奖金,原告未提交应计提奖金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1月21日之后,原告已经返岗上班,并且按时上下班打卡,被告称原告存在脱岗,但是其仅提供了监控导出记录,不足以证明原告旷工的事实。

最后判决被告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2000元

但是,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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