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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中, 造三聚氰胺原奶的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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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当年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涉及的罪名对目前的疫苗事件也很有研究意义:

奶贩张玉军生产三聚氰胺混合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原奶收购商耿金平将三聚氰胺混合物混入原奶,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死刑;

三鹿董事长田文华:购入问题原奶加工生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期;

1.配置三聚氰胺混合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比如在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中,主犯之一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直接在食品中掺入对人体有害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累计销售600余吨,“蛋白粉”又被销售给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最终其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2.将三聚氰胺混合物混入原奶,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另外,在三鹿事件中,不仅仅制造含有有毒蛋白粉的张玉军被判处死刑,将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混入原奶中,销售到给三鹿的耿金平也被判处死刑,罪名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3.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而收购,生产奶粉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当时三鹿集团的董事长田文华被定罪的原因是其在2008年三鹿事件爆发后,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不停止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的生产,因此其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死刑)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无期)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中, 造三聚氰胺原奶的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最高刑为死刑,但是前提是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虽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确造成了大量儿童生病或死亡,但是,由于法院认定田文华作为三鹿的负责人,是在2008年8月1日以后才对自己的生产的奶粉中有三聚氰胺的情况“明知”,之后其继续生产、收购有毒原奶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但是由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2008年8月1日以后三鹿生产的奶粉中,造成了特别危害的后果。因此无法判定田文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无期徒刑。

三鹿奶粉事件中, 造三聚氰胺原奶的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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