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历史龙元阁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前言

公元前550年,晋国卿大夫范宣子制定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明文法规——《范宣子刑书》,但因种种原因一直被深藏于密室。直到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领兵在汝水筑城时,向百姓征收了一鼓(大约480斤)铁,将范宣子所著刑书铸于铁鼎之上,这就是著名的“晋铸刑鼎”,这虽然是受了郑国“子产铸刑鼎”的影响,但意义却大不一样。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范宣子刑书》被铸于鼎上公布于众之后,引起当时社会各方的不满。孔子首先责难道:“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他认为晋国应该遵守唐叔虞传下来的法度,以作为百姓的准则,卿大夫们按照位次来维护它,百姓们才能尊重贵族,贵族们也因此可以守护他们的家业,贵贱差别没有错乱,这就是所谓法度。晋文公正是遵循了这个法度,才会在被庐制定法律以作盟主,现在铸造刑鼎公布于众,百姓皆能看到律法,贵贱没有次序,还怎么能治理国家?同时孔子还认为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时制定的,是晋国的乱法,不可以当做律法来执行的。

晋国的史官蔡墨也气急败坏地诅咒道:“范氏、中行氏恐怕要灭亡了吧,擅自铸造刑鼎,以此为国家的法律,这便是法令的罪人,擅自改变晋文公制定的被庐之律已然是大罪,如果纠正错误,修养道德还可免于祸患。”

此二人是《范宣子刑书》公布之后反应最激烈之人,他们二人墨守“周公之礼”,从未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律问题,头脑守旧,言不中肯,是实实在在的目光短浅之人。要知道,晋国向来是有着变革精神的诸侯国,从“叔虞封唐”开始,坚决执行着“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国策,在经济、文化、政治各方面都充满着变革精神,就拿律法制度来说,在“晋铸刑鼎”之前的春秋二百多年间,就有五次律法的改革。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范宣子刑书》之前晋国的五部法典

自从人类开始出现阶级之时,法律就随之出现,可以说法律就是巩固和强化阶级专政的工具。春秋时期由于诸侯纷争,社会动荡不安,各国统治者无不注重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以适应形势变化。晋国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其执行了与其他诸侯国不同的治国方略,所以旧制度在晋国被破坏得最早、最多,传统的《周礼》已不足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所以急需一种行为规范来约束其社会成员,因而法制思想也在这里较早的产生。

  • 晋国第一部法典是“唐叔虞所受法度”。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虽然没有史籍记载“叔虞所受法度”具体内容如何,但从孔子抨击“晋铸刑鼎”时所说之言可以窥见部分内容:

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

从这句话中,我们起码能看出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则是唐叔虞所受法度应该是高低贵贱,层次必须分明。第二层意思是法律不必对百姓公示,贵族知道即可,这样可以更好地治理百姓。

再根据《左传·定公四年》祝佗回顾周初分封鲁、卫、唐的封建情况时称,唐叔虞是“命以《唐诰》而封于夏墟”,所以说在唐叔虞初临唐国时,《唐诰》是周王室赐给他受封建国的法典,这也是晋国的第一部法典。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 第二部法典应该是晋文公所作的“被庐之法。”

从“曲沃代翼”到“骊姬之乱”,晋国经历了百年大动荡,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法典来稳定政局,安定人心。于是在公元前633年,晋文公作三军蒐(sōu)于被庐,“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确立了新的政治秩序,这是晋国法制史上的第一次变革。

关于“被庐之法”具体内容,已不可考,其基本精神,与《国语·晋语》所载晋文公实行的一系列政策息息相关,因而这也成为晋国的第二部法典。

  • 第三部法典应为“赵宣子之法”。

被庐之法”行之不久,公元前621年,晋国蒐于夷,以狐射姑为元帅,后又改蒐于董,改任赵盾为元帅。赵盾上台后,对以前的法律进行了再次修订,成为晋国的常法,此即为“赵宣子之法”,这是晋国的第三部法典。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 第四部法典为“范武子之法”。

赵宣子之法”仅仅实行于赵盾执政始末,公元前601年,赵盾死去,两年后晋景公即位,他恶赵氏专横,连带着对“赵宣子之法”也有恶感,于是在公元前593年,使士会聘周。

士会归国后,按照《周礼》的精神,“讲聚三代之典礼,于是乎修执秩以为晋法”,这便是“范武子之法”。晋景公废“赵宣子之法”而为“范武子之法”,其目的是为了崇公室而抑卿大夫,公元前583年的“下宫之役”诛杀赵氏,就是依据的这部法典,这就是说晋国的第四部法典。

  • 第五部法典应该是“士渥浊朱范武子之法”,具体名字已不可考。

范武子之法”实行后,晋公室不仅依靠该法诛灭了赵氏,还除掉了继赵氏而专晋政的郤氏“三卿五大夫”,直接导致栾书联合中行偃杀死了晋厉公。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晋悼公于公元前573年即位,“命士渥浊为太傅,修范武子之法”,对卿大夫们作出了一些让步,缓解了晋景公、晋厉公时代统治集团内部的紧张局势,在“范武子之法”基础上修订的新法就是晋国的第五部法典。

这五部法典突出的内容主要是统治百姓用到的刑罚,功能职责也主要是“威民”,依照现有资料可以看出当时的刑罚种类主要有五大类。

第一类:大刑。包括了“甲兵之刑”、“斧钺之刑”等,如车裂、凌迟、杀头等。

第二类:中刑。包括了宫刑、刖(yuè)刑、劓()刑、黥(qíng)刑等。

第三类:薄刑。包括了鞭笞、杖击等。

第四类:流放。如公元前586年晋大夫赵婴齐与侄媳通奸,被流放到齐国。

第五类:赎买。顾名思义就是犯了罪可以用钱与实物赎罪,以免刑罚,这个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贵族,不具有普遍性。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范宣子刑书》成为晋国的第六部法典,这部法典意义重大,为后来法家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造刑鼎,云“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该刑书的横空出世受到了臣民的一致认同,从具体制度来看,它也是“礼治”与“法治”合流后的产物,其具体内容如下。

  1. 制事典。即制定办事的章程和条例、守则等。

  2. 正法罪。即制定刑罚律令,与之前刑罚条款类似。

  3. 辟刑狱。即清理积案,使断狱案不得拖延,久而不决。

  4. 董逋逃。即对在逃的罪犯要迅速抓捕归案。

  5. 由质要。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证可考的将经济写入法律中,意为规定交易要用契约合同,财物出入往来要有账目以为凭证。

  6. 治旧洿。即把不合用的旧条文删除,以符合时代的发展,生产的进步。

  7. 求秩礼。即遵从等级制度,不准僭越。

  8. 续常职。即任用贤能为官,剔除昏晕官吏。

  9. 出滞淹。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选拔人才之法写入到法律条文中。孔疏谓“贤能之人,沉滞田里间,拔出而官爵之”,与孔子的“举逸民”类似。

这九个方面,每类下又有若干细则编制成法典,故云:“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这样看来,该法令的实行颁布,类似今天的国家宪法。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变革,在“子产铸刑书”之前,法律是不公布的。夏商周时期便有禹刑、汤刑等三百多条款,然而这些都掌握在贵族手中,百姓无从得知,故而在大部分时候法律条款在案件审理中只能作参考,“虽依准旧条,而断有出入”就是最常见的表现。百姓由于无法得知律法条文,所以也不可能知道刑罚的轻重,这样就可以使民众“不测其深浅,常畏威而惮罪”,从而也就俯首帖耳,诚惶诚恐,这就是奴隶制社会中贵族统治的手段。

如果说在“范宣子刑书”之前,“法治”只是实现“礼治”的一种手段的话,那么在“范宣子刑书”之后,“法治”与“礼治”一样,真正成为社会普遍性的权威,背后的实质其实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合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范宣子刑书”就是被晋国以强制手段固定下来的普遍道德!

结语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春秋时期的晋国奴隶暴动,国人参政,贵族腐败,上下凌替,各种价值观的矛盾冲突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过去依附在宗法制下的“人治”已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这就必然要求确立一种普遍性的规范来适应新的发展,这样的工作只能依靠国家来做。而当时的晋国作为传统的宗族国家,制定这种普遍性的规范为维护某一阶级,其结果必然是造成现有的“礼治”体系崩溃,“晋铸刑鼎”就是此时的产物,而其本质却是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礼治”与“法治”的合流。

公开性的铸法于鼎,使市井小民随时得知“有所为也有所不为”,这样一来会大大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秩序安定。所以成文法的公布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它不仅是法制史上的一大变革,更是政治制度将要发生深刻变革的前兆。

参考资料:《晋国史》、《左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帝制时代的中国法》、《国语》、《孔子家语》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发布于:江西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 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的30日内与 新浪网联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