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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予注册即将满6个月,刚刚,交易所发布注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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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IPO被证监会不予注册,即将满6个月,刚刚,深交所发布《关于不予鑫甬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022年2月18日晚,证监会对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甬生物)、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及两名签字保代出具警示函。证监会指出,鑫甬生物IPO申报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严重错误,保荐人“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28日已发布《关于不予同意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关于不予同意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经依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阅,中国证监会关注到:

你公司核心产品、募投项目、主要原材料均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且无法提出有效的压降方案;

你公司存在的以上情形,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不符。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対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28日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专业从事丙烯酰胺类单体和聚丙烯酰胺功能高分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上游行业为石化行业,市场波动受到国际原油价格的直接影响;下游水处理、造纸制浆、纺织印染、油气开采、洗煤选矿等覆盖了国民经济的诸多领域。公司的产品包括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干强剂等,生产过程中涉及一定的“三废”排放。

张虎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11.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1%,通过镇海庆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21.70 万股,持股比例为 26.94%,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张虎寅之配偶林波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4%;通过申山甬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张虎寅、林波平夫妇之子张峻乾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6%。张虎寅、林波平夫妇及其子张峻乾直接持有公司 56.02%的股份,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625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1、关于业绩波动

(1)2021年1-6月,销售收入同比上涨58.63%,营业利润同比下降0.97%,除因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外,主要因2021年1-6月干强剂产品的销量增加较多,导致包装费、运输费大幅增长。(2)报告期内,干强剂销售收入占比由15.07%上升至41.97%,2021年1-6月干强剂销售收入1.45亿元,已超过2020年干强剂销售收入总额。山鹰纸业、理文造纸、玖龙纸业为干强剂前三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超过80%。(3)根据第三轮问询回复,发行人干强剂产品根据原材料的价格变动与客户协商议价确定,仅当原材料价格波动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时,对干强剂的单位价格进行调整,干强剂产品单价波动具有滞后性。(4)2021年1-9月,发行人预计销售收入5.74亿元,同比增长57.16%,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55.93万元,同比下降6.37%。

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产品产量、毛利率变化和期间费用等,说明2021年1-9月收入大幅增长,净利润下滑的原因,业绩变动是否符合行业状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化是否相符。(2)结合报告期内干强剂业务销量和包装费的匹配关系,说明单位包装费是否发生较大波动及相关原因。(3)结合干强剂主要客户签署合同的服务期限、调价约定,说明销售价格滞后性对干强剂业务稳定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应收账款

请结合新金融工具准则,测算并披露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法与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历史增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2018年3月增资对象中钱梦嘉、马芹芹属于员工近亲属的具体情况及二人基本简历;(2)公司确定由其增资入股的理由;(3)核实并披露其入股资金来源。(4)其入股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主要产品丙烯酰胺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的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行人是否有减产或压降产能的计划安排;结合丙烯酰胺在发行人收入、利润中的占比情况,其属于高环境风险产品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2)在产品有高环境风险的情况下,应急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信息披露准确性

干强剂总产量的前后矛盾:在有关委外加工表里,显示2020年干强剂系自产,总产量10928.02吨,但在产能利用表格处显示的仅湖北基地2020年的干强剂产量就达到14260.76吨,同时还有宁波基地的干强剂剂中性施胶剂产量合计9033.11吨。

向中石化体系采购丙烯腈数据前后不一致:丙烯腈是发行人生产中的重要原料。在关联交易重叠采购表格中,披露的发行人对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公司华东分公司的单一采购金额,2017-2020年分别是21,863.66万元、22977.43万元、22549.64万元、15475.52万元。但在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表格中,对中国石化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全部采购额,仅2018年与前处数据一致,2019年、2020年的采购金额均少于上述对应年度数据。

涉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表述,不正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干强剂、丙烯腈数据差异形成的原因并修改完善相关披露内容。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调整涉及台湾地区的相关表述。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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