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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IPO在提交注册环节被证监会直接否决,又收罚单,保荐人、签字会计师一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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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鑫甬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05-24

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 年第 3 期(总第 21 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4 月 14 日

首发方面。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中介机构未按照执业规范要求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核查验证,本所对发行人鑫甬生物、保荐代表人方蔚、赵亮实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保荐人中天国富、签字会计师章祥、葛朋、郑利锋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对申报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监管工作函》。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17日已受理、2020年8月23日已问询、2021年8月12日通过上市委会议、2021年11月7日提交注册, 2022年1月6日终止注册!提交注册2个月。

2022年02月18日证监会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对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深证函〔2022〕155 号

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17 日,本所受理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推荐的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中天国富在担任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鑫甬生物共有湖北鑫甬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泊力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力助剂)两家控股子公司,其中泊力助剂已于 2019 年注销。本所在审核中发现,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新设全资子公司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峻乾,上述信息未在 2021 年 8 月 5 日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披露。中天国富未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新设子公司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二、对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

一是招股说明书与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二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公司华东分公司单一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其中 2019 年、2020 年统计数据错误,披露金额比实际采购金额分别多 660.63 万元、361.97 万元。三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一绍兴市越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采购交易合计金额披露不准确,2017 年至 2019 年披露数据比实际交易金额分别少 544.33 万元、316.09 万元、111.19 万元。四是其他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叠客户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关于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人源化工有限公司 2018 年净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比实际少披露亏损 102.75 万元;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波平之妹、泊力助剂股东林子歆向子公司拆借 200 万元的相关事项披露不准确。

中天国富作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的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中天国富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中天国富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中天国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15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2〕1 号

关于对签字会计师章祥、葛朋、郑利锋

的监管函

章祥、葛朋、郑利锋:

2020年7月17日,本所受理了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章祥、葛朋、郑利锋在担任项目签字会计师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本所在审核中对发行人境外销售、采购等事项进行了问询,要求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章祥、葛朋、郑利锋对与自身专业职责相关的业务事项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

一是招股说明书与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

二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公司华东分公司单一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其中2019年、2020年统计数据错误,披露金额比实际采购金额分别多660.63万元、361.97万元。

三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一绍兴市越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采购交易合计金额披露不准确,2017年至2019年披露数据比实际交易金额分别少544.33万元、316.09万元、111.19万元。

四是其他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叠客户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关于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人源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比实际少披露亏损102.75万元;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波平之妹、发行人子公司宁波泊力助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林子歆向子公司拆借200万元的事项披露不准确。

章祥、葛朋、郑利锋作为项目签字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章祥、葛朋、郑利锋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章祥、葛朋、郑利锋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3 月 15 日

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128

关于对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严重错误。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七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128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17日已受理、2020年8月23日已问询、2021年8月12日通过上市委会议、2021年11月7日提交注册, 2022年1月6日终止注册!提交注册2个月

关于不予同意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经依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阅,中国证监会关注到:

你公司核心产品、募投项目、主要原材料均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且无法提出有效的压降方案;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

你公司存在的以上情形,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不符。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対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28日

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48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48 次审议会议于 2021 年 8 月12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模式,以及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可比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产品定位,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三)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8 月 12 日

发行人名称: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24 日

注册资本:7,875 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波平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宁波化学工业区(镇海区蟹浦)

控股股东:张虎寅

实际控制人:张虎寅、林波平夫妇及其子张峻乾

行业分类: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8月 4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6 年 12月 15 日起终止挂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是专业从事丙烯酰胺类单体和聚丙烯酰胺功能高分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以来,公司长期深耕于精细化工领域,始终致力于丙烯酰胺类单体和聚丙烯酰胺功能高分子产品的应用研究,为下游行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聚丙烯酰胺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

公司始终坚持“规划-研发-应用-发展”的产品发展理念。自成立以来,公司以丙烯酰胺为切入点,持续做好产品规划,成熟一项发展一项。多年来,公司沿着丙烯腈-丙烯酰胺单体-功能高分子的业务发展主线,不断推出新产品,贯通上下游产业链。目前,公司已从初期单一的丙烯酰胺产品逐步延伸到下游聚丙烯酰胺等产品,已经形成以丙烯酰胺、羟甲基丙烯酰胺为主的单体产品和聚丙烯酰胺、干强剂为主的功能高分子产品。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客户服务,公司的客户包括德国巴斯夫、美国索理思、日本荒川等国际大型化工企业以及山鹰纸业、玖龙纸业等国内知名企业,产品覆盖全国各地以及欧洲、美洲、中东、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为公司赢得了较好的口碑。领先的发展理念、优质的产品质量和客户群,使得公司在专注于水处理领域和造纸领域的化学品制造商中具备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公司高度践行“科技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力”的技术研发理念。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把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放在首位,把“研发创新、技术革新、应用改良”融合到公司的每一个环节,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为 3.67%。公司是行业内较早使用生物法制丙烯酰胺的企业之一,公司研发中心被认定为“催化技术与水溶性高分子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一种含 N-乙烯基乙酰胺的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及应用”等 6 项发明专利、27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 17 项核心技术,厚实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为公司保持快速的可持续发展准备了条件。

公司一向秉承“人才引进、技术合作”的用人合作理念。自成立以来,公司通过培养、引进等多种措施,吸引人才加盟,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和充分的技术储备。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经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团队,团队成员具有多年的丙烯酰胺类单体和功能高分子行业经验,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行业嗅觉。结合自身和市场实际,公司采取 “自主研发与合作研发相结合”的研发模式,通过与浙江大学、宁波工程学院等国内知名高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既可以培育人才,又能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有效的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为全国功能高分子行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水溶性聚合物产业创新技术战略联盟会长单位,公司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市名牌产品。公司矢志成为出类拔萃的水溶性单体及功能高分子的优秀制造商,以期实现公司“致力服务节能减排、循环再生,深耕绿色功能材料,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企业愿景。

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8,802.56 万元、56,095.80 万元、52,559.78 万元、35,284.2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3,279.83 万元、4,977.41 万元、6,731.63 万元、2,742.16 万元。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1、关于业绩波动

(1)2021年1-6月,销售收入同比上涨58.63%,营业利润同比下降0.97%,除因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外,主要因2021年1-6月干强剂产品的销量增加较多,导致包装费、运输费大幅增长。(2)报告期内,干强剂销售收入占比由15.07%上升至41.97%,2021年1-6月干强剂销售收入1.45亿元,已超过2020年干强剂销售收入总额。山鹰纸业、理文造纸、玖龙纸业为干强剂前三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超过80%。(3)根据第三轮问询回复,发行人干强剂产品根据原材料的价格变动与客户协商议价确定,仅当原材料价格波动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时,对干强剂的单位价格进行调整,干强剂产品单价波动具有滞后性。(4)2021年1-9月,发行人预计销售收入5.74亿元,同比增长57.16%,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55.93万元,同比下降6.37%。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产品产量、毛利率变化和期间费用等,说明2021年1-9月收入大幅增长,净利润下滑的原因,业绩变动是否符合行业状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化是否相符。(2)结合报告期内干强剂业务销量和包装费的匹配关系,说明单位包装费是否发生较大波动及相关原因。(3)结合干强剂主要客户签署合同的服务期限、调价约定,说明销售价格滞后性对干强剂业务稳定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应收账款

请结合新金融工具准则,测算并披露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法与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历史增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2018年3月增资对象中钱梦嘉、马芹芹属于员工近亲属的具体情况及二人基本简历;(2)公司确定由其增资入股的理由;(3)核实并披露其入股资金来源。(4)其入股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主要产品丙烯酰胺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的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行人是否有减产或压降产能的计划安排;结合丙烯酰胺在发行人收入、利润中的占比情况,其属于高环境风险产品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2)在产品有高环境风险的情况下,应急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信息披露准确性

干强剂总产量的前后矛盾:在有关委外加工表里,显示2020年干强剂系自产,总产量10928.02吨,但在产能利用表格处显示的仅湖北基地2020年的干强剂产量就达到14260.76吨,同时还有宁波基地的干强剂剂中性施胶剂产量合计9033.11吨。

向中石化体系采购丙烯腈数据前后不一致:丙烯腈是发行人生产中的重要原料。在关联交易重叠采购表格中,披露的发行人对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公司华东分公司的单一采购金额,2017-2020年分别是21,863.66万元、22977.43万元、22549.64万元、15475.52万元。但在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表格中,对中国石化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全部采购额,仅2018年与前处数据一致,2019年、2020年的采购金额均少于上述对应年度数据。

涉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表述,不正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干强剂、丙烯腈数据差异形成的原因并修改完善相关披露内容。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调整涉及台湾地区的相关表述。

IPO企业至少3个问题内容存在前后披露不一致情形!因对部分审核问询问题理解不够全面、不完整以及数据粘贴差错等原因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就核心技术先进性、林子歆资金拆借原因、发行人及关联方与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交易数据等内容存在前后披露不一致情形。

经自查,公司认为:因对部分审核问询问题理解不够全面、不完整以及数据粘贴差错等原因,导致首次申报与第一轮问询回复文件中出现部分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或错误的情形。

发行人名称: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24 日

注册资本:7,875 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波平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宁波化学工业区(镇海区蟹浦)

控股股东:张虎寅

实际控制人:张虎寅、林波平夫妇及其子张峻乾

行业分类: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8月 4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6 年 12月 15 日起终止挂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是专业从事丙烯酰胺类单体和聚丙烯酰胺功能高分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以来,公司长期深耕于精细化工领域,始终致力于丙烯酰胺类单体和聚丙烯酰胺功能高分子产品的应用研究,为下游行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聚丙烯酰胺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

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8,802.56 万元、56,095.80 万元、52,559.7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3,279.83万元、4,977.41 万元、6,731.63 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张虎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11.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1%,通过镇海庆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21.70 万股,持股比例为 26.94%,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张虎寅之配偶林波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4%;通过申山甬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张虎寅、林波平夫妇之子张峻乾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6%。张虎寅、林波平夫妇及其子张峻乾直接持有公司 56.02%的股份,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

张虎寅 先 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2419620712****,1962 年 7 月生,中国人民大学 MBA、北京大学 EMBA。1978 年 12 月至 1999 年 7 月,历任奉化油脂化工厂员工、主任、科长、厂长;1999 年 8 月至今创办并经营宁波申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茗山特种胶粘带有限公司、宁波信山胶粘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兴山助剂有限公司;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现兼任全国功能高分子行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及专家委员、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副理事长、宁波胶粘剂及制品行业协会会长。

林波平 女 士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2419621026****,1962 年 10 月生,高中学历。1978 年12 月至 1996 年 4 月,任原奉化石油机械厂化验员;1996 年 5 月至 1999 年 7 月,就职于奉化市胶粘剂材料厂;1999 年 8 月至今任宁波申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月至 2013 年 11 月,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 年 12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张峻乾 先 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8319891018****,1989 年 10 月生,本科学历。2016 年10 月起至今,历任公司子公司泊力助剂总经理、子公司湖北鑫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关于信息披露及核心技术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就核心技术先进性、林子歆资金拆借原因、发行人及关联方与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交易数据等内容存在前后披露不一致情形。

请发行人:

(1)自查全部申报文件,说明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否存在其他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情形;请对比披露相关修订内容。

(2)披露行业内通用的核心量化技术标准,对比并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3)结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规定,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在业务模式、研发技术及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三创四新”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核对申报文件,切实提高执业质量,说明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请保荐人说明对申报文件质量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自查全部申报文件,说明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否存在其他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情形;请对比披露相关修订内容。

1、发行人对申报材料的修改说明

公司对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2、公司自查情况

针对申报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在保荐机构的组织下,会同申报会计师及公司律师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批评总结。同时,公司会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公司律师对全套申报文件进行了认真核对检查,并对不一致的情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经自查,公司认为:因对部分审核问询问题理解不够全面、不完整以及数据粘贴差错等原因,导致首次申报与第一轮问询回复文件中出现部分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或错误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次问询函回复,对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等全部申报材料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核查,确认本次问询函中提及的和本次核查中发现的不一致信息均已经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公司全部申报文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性陈述,不存在其他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情形。

(二)披露行业内通用的核心量化技术标准,对比并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八、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及研发情况”之“(一)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之“2、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中补充披露如下:

“(4)与行业通用技术或标准进行对比

公司核心技术与行业内通用技术标准比较如下:

综上,公司独创性的核心技术在各领域内具有较为突出的创新性,具有先进性,是公司高质量产品实现重要功能的关键保障,也是公司产品大规模批量生产及应用的基础,不存在快速迭代或淘汰的风险。同时公司独创性技术也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地顺应市场需要研发新的产品,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之一,公司通过申请专利等多种保密措施有效的保护相关技术,竞争对手无法轻易获取。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虽然采用的技术线路属于行业内可比公司的通用性技术,与行业内可比公司处于同一水平。但是由于化工产品的独特性,该等技术属于在应用中创新,通过吸收公司十多年的行业实践经验积累,在行业通用技术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与改良,逐步形成了自有的不同参数和配方等差异性,能够有效的优化公司产品的性能效果,是具有公司自身特点的技术,也不存在被快速替代、淘汰或者被竞争对手轻易获取的风险。

因此,公司的核心技术具有较好的竞争优势和先进性,与行业可比公司等先进企业处于同一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经对比行业通用技术或标准,公司核心技术具有先进性。”

(三)结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规定,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在业务模式、研发技术及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三创四新”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的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及产业融合等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四)公司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1、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公司主要从事丙烯酰胺类单体和聚丙烯酰胺功能高分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从事行业归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业。

2、公司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第三条的

规定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发行人主要产品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干强剂等属于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领域。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发行人产品聚丙烯酰胺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具体如下:

(1)业务模式创新

公司注重业务模式创新,持续顺应市场变化。

1)在产业发展上,发行人形成了纵向布局、横向开发的业务发展模式。

发行人成立初期是从丙烯酰胺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为起点不断发展壮大。纵向布局、横向开发的业务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公司的资源协同效益,降低业务发展的市场风险。同时,可以顺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寻求新的产品和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纵向布局、横向开发的业务发展模式保证了公司多年来围绕丙烯酰胺为中心进行产业布局,并逐步形成了丙烯酰胺、羟甲基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干强剂等产品群,成为行业内品类较为齐全的有竞争力的企业。

2)在新产品生产环节,发行人形成了先委托加工再过渡为自营生产的稳健生产模式。

公司通常在成功研发并掌握产品核心技术后,先期开拓市场获得销售后,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完成生产。在达到市场具有一定的销量和客户积累后,投资建设生产线,实现自营生产。该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化工行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以及产品周期性强等风险。公司干强剂、羟甲基丙烯酰胺等新产品都是采用该模式,从而缩短了公司产品走向市场的时间,降低了公司投资风险,也更有效的提高公司新产品开发周期。

公司业务模式保持持续创新,促使公司一直能够顺应市场,不断丰富产品线和完善产业链,降低了公司的综合成本,又提高了质量控制水平,从而提升了公司的客户粘性和综合竞争力。

(2)研发技术创新

公司注重研发技术创新,持续推进工艺和产品革新。

公司坚持“科技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力”的技术研发理念,并创立了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自主研发与合作研发相结合”的研发创新体系。在实践中培养人才战略,持续推进公司产品、技术和流程的创新;通过与知名高校及研究机构合作,及时了解世界领先技术和产品发展方向。

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始终注重技术研发创新和工艺创新。2021 年1 月,公司新增发明专利 2项。目前,公司已经拥有 5 项发明专利,5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 17 项核心技术,并有 9 项发明专利正在申请。公司研发中心被认定为“催化技术与水溶性高分子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公司为全国功能高分子行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水溶性聚合物产业创新技术战略联盟会长单位,公司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市名牌产品。

公司注重产品创新,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公司坚持“规划-研发-应用-发展”的技术应用流程,把“研发创新、技术革新、应用改良”融合到公司的每一个环节,持续做好产品规划。目前,公司已深入掌握丙烯酰胺单体及聚丙烯酰胺产品的核心制造与应用技术,形成了符合行业特征的技术研发体系,实现了针对下游行业需求和应用的不断发展、丰富、前瞻、高效、成熟的技术储备。这不仅使公司在丙烯酰胺单体及聚合物方面取得了多项重大技术突破,而且为公司其它丙烯酰胺衍生物的研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通过研发技术创新,努力打造市场品牌。目前,公司的客户中包括德国巴斯夫、美国索理思、日本荒川等知名企业,充分显示了对公司产品技术先进性的认可和公司在水处理领域和造纸领域的化学品制造商中一定的竞争优势。

(3)公司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成长性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我国“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发展目标,标志着我国节能环保、绿色健康有了新的目标。发行人产品的下游应用于水处理、造纸制浆、纺织印染、油气开采、洗煤选矿等行业,公司产品有助于提上下游行业的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等,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下游企业对环保投入越来越大,带动了下游客户对水处理化学品的需求,为发行人等企业的发展提供巨大市场空间。

公司矢志成为出类拔萃的水溶性单体及功能高分子的优秀制造商,以期实现公司“致力服务节能减排、循环再生,深耕绿色功能材料,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企业愿景。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了快速发展。发行人依托自身拥有的产品规划发展优势、技术研发优势、成本优势、产品优势、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管理优势、区位优势和细分市场品牌优势等竞争优势,将追随行业的良好发展前景,持续的保持稳健的成长发展。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持续推动科技创新,积极探索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具备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符合创业板定位。”

二、中介机构说明事项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针对全部申报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形,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深刻反思,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通过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总结。同时,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全套申报文件进行了认真核查并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荐机构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1)对申报材料的修改说明

发行人已对本次申报文件中存在不一致的信息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详见本问询回复“14. 关于信息披露及核心技术”之“一、发行人说明事项”之“(一)自查全部申报文件,说明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否存在其他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情形;请对比披露相关修订内容。”。

(2)关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整改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指出申报材料中存在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立刻对相关错误进行了认真审核和修订,并组织项目组人员对全部申报文件进行仔细核查,将申报文件中修改的内容采用楷体加粗格式标识,同时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核对申报文件。

针对前述信息披露修订事项以及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采取了一下内部整改措施:

1)针对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一致,保荐机构责令项目组在执业过程中切实做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和交叉复核工作,要求项目组成员加强对创业板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高项目执业质量。

2)保荐机构项目组针对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事项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出现失误的原因进行总结;项目组成员对全套申报文件进行了反复审慎复核,并通过交叉复核将全套申报文件进行了认真勾稽校验。

3)保荐机构的项目质控部门和内核部门向项目组重申了保荐机构内部质控及内核制度的相关要求,并秉承履职独立性原则,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项目组所提交申请文件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议和风险控制。

4)保荐机构组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全部材料进行交叉复核和统一修改,并对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的事件进行反思和总结,督促发行人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强化风险意识,并要求各中介机构提高文件质量。

5)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并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认真复核。

2、查阅《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与申报会计师的有关回复、行业研究报告等行业情况公开资料,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查询发行人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资产情况,了解行业内通用的核心量化技术标准并判断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查阅有关行业研究报告,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

3、查阅《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及要求。

4、保荐机构对申报文件质量的内部审核程序

(1)针对申报文件质量的内核流程

根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业务、并购重组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IPO 保荐主承销项目立项及内核阶段工作指引》,“未通过内核部书面审核或内核委员会集体表决的项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外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等文件。”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反馈意见落实文件、证监会审核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补充披露材料及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提交项目质量控制部主审员、内核部审核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

(2)针对申报文件的内核流程的执行情况

1)首次申报文件的内核流程执行情况

保荐机构在鑫甬生物的首次申报阶段的全套申报文件执行了初审、问核及内核等相应程序,具体如下:

①初审阶段:A、项目质量控制部指派审核人员负责项目的全面审核工作,对鑫甬生物所有拟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项目存在的实质问题和风险进行独立核查和判断。同时风险控制部指定审核人员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反馈意见。B、在 2020 年 3 月 9 日-2020 年 3 月12 日对鑫甬生物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由项目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负责,内核部派人员参与,并在完成现场工作后出具现场核查报告。C、现场核查完成后,项目质量控制部按照鑫甬生物项目组现场核查报告的回复情况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初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修改意见。D、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提及的问题及初审会提出的其他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回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连同修改后的电子版一并报送给审核人员。

②问核阶段:项目质量控制部组织对鑫甬生物项目进行内部问核。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列明的重点核查事项,逐项进行了确认,并认真了解了项目的进展及鑫甬生物的经营情况。

③内核阶段:A、项目组对鑫甬生物项目内核审核报告及时回复。B、2020 年 3 月 30267日召开鑫甬生物内核会议,内核委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主要针对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等资料提出相关问题,由项目组做出回答,最后由内核委员经过仔细讨论后进行表决。经表决,出席的 9 名内核委员全部同意推荐上报本项目。该项目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可以推荐上报中国证监会。C、项目组逐一落实内核委员提出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内核委员,经内核委员确认后对外申报。

④会后事项:因创业板注册制改革,鑫甬生物项目在内核会表决间隔 2 个月后方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涉及本保荐机构制度规定的会后事项。2020 年 7 月 6 日,参与首次内核会议的 9名内核委员审核了更新后的申报文件,并通过邮件方式表决,同意推荐上报该项目。

⑤风险控制部负责对鑫甬生物项目的保荐风险进行控制,经过审核评估,风险控制部认为项目的保荐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内核流程执行情况

鑫甬生物 IPO 项目对第一轮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执行了相应内核程序,具体如下:①项目组向项目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相关审核人员提交了鑫甬生物IPO 项目第一轮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相关问题的核查情况进行了沟通;②项目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指派审核人员对项目组提交的第一轮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③项目质量质控部和内核部审核人员对第一轮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及相关材料提出修改及补充意见并召开会议与项目组就关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④项目组据此对回复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整并进一步落实相关工作;⑤项目组落实项目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审核意见后,就第一轮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等相关文件提起对外报送用章流程,相关流程审核通过后报送至深交所。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确认发行人目前全部申报文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性陈述,不存在其他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情形。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68

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所律师已参与对有关申报文件的复核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发行人已经对申报文件作出以上修订,修订完成后相关内容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情形。本所律师已经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内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律师认为,除以上修订外,申报文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性陈述,不存在其他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经核查对比行业通用技术或标准,发行人核心技术具有先进性。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具备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符合创业板定位。

保荐机构项目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部门认为:

1、鑫甬生物在首次申报和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因对部分审核问询问题理解不够全面、不完整以及数据粘贴差错等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部分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或错误的情形。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保荐机构已对全套申报文件进行全面自查,确认本次问询函中提及的不一致的信息和其他核查信息均已经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发行人全部申报文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性陈述,不存在其他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情形。

2、保荐机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针对本次审核问询问题多次进行讨论分析,全面落实核查工作,提升审核问询回复报告等全部申请文件质量;同时,项目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部门也对项目组提交的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等全部文件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在项目组落实相关内核意见后,审核通过对外报送用章流程。

3、保荐机构将引以为戒,继续认真履行保荐业务、提升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质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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