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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爱情公寓》“借壳”上映变盗墓片?一审被判赔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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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宋晖王仲阳

2009年8月,情景喜剧《爱情公寓》横空出世,收视连创新高,红遍大江南北,风头一时无两。“最好的朋友在身边,最爱的人就在对面”,成为很多年轻人难忘的青春回忆。

2018年8月,以“原班人马十年重聚”为宣传语的电影《爱情公寓》上映。然而,很多希望从这部电影中体会“爷青回”的“爱粉”却大感失望。

“《爱情公寓》挂羊头卖狗肉‘公寓’变‘盗墓’忽悠观众!”“和爱情公寓没有关系!连主角都不是!爱情公寓里人物其实就是客串。”一时间,众多评论纷纷出现,吐槽电影《爱情公寓》实际上是在“蹭情怀”,名不副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原告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汪远(简称六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令上述六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据了解,原告根据协议享有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相关版权、商标权等全部权利。原告认为,未经原告授权,六被告将“爱情公寓”作为影片名称并在宣传发行中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公平地占有了原告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爱情公寓”“曾小贤”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原告就《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电视剧所享有的权利系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如欲使用该剧剧名、人物设定、前后关联的剧情等相关元素,应获得原告的授权。上述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在多家电视平台、网络平台持续播出,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受到广大观众喜爱并积累了广泛的影响力。“爱情公寓”作为该电视剧的名称,概括反映出了这一电视剧商品的题材内容、喜剧特点及剧集类型,具有识别电视剧来源的能力,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爱情公寓”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并进行宣传发行,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同的名称攀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电影名称及人物名称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原告关于涉案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中国长安网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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